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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舟:法不在多,有效則靈

危舟
2004-03-27 14:11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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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7日訊】“義大利啊!義大利……”偉大的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結尾處呼喊著。義大利不僅僅意味著羅馬的圓形劇場,也是西塞羅的意大利、馬基雅維裏的義大利。現在我們要面對的這個義大利人,其淵博與才華同樣讓人歎服。“他既是學者、律師、商人,又是業餘的建築設計師、音樂家、藝術、語言學家,當然最重要的,他是他所堅定信奉的個人自由原則的捍衛者。”哈耶克還驚奇地發現“我們都休息的時候,他卻在操縱飛機。”在我們這個高度技術分工的專業化時代,如此百科全書式的人物實屬鳳毛麟角。他就是義大利人布魯諾.萊奧尼。

法律,就其真意而言,與自由基本上是重合的。自由,就是“免於強制”,用霍布斯的表述方式,就是個人的行動服從法律。亞裏士多德在其不朽巨著《政治學》中也早就有類似的表述,“法律不應該被看作奴役,法律毋寧是拯救。”一旦明白自由與法律的緊密關聯,要保有自由就必須緊緊盯住法律。在哪裡開始的,也就在哪裡結束,自由的被蠶食往往也始自法律本身的敗壞。在萊奧尼看來,立法的泛濫正是一種假法律之名損害自由的行爲。立法機構立的所謂“法”其實只是一部分人的意志的臨時體現,而非反映全體公民意志的長期演變的産物。這一現象遍及世界各國,甚至連英美這樣的普通法國家都不能倖免。

提到立法,很容易讓人想到梭倫、萊喀古士等古典時代的偉大立法者,但現代泛濫的絕不是同一意義上的立法。先賢們的立法應該說是一種制度設計,或者說是發現一般性的規則。現代遍地開花的立法,則是通過群體決策形成的,對他人構成強制的成文的法律規則。萊奧尼的祖先們比現代人更懂得法律爲何物,羅馬人西塞羅認爲“法律並非人的思想的産物,也不是各民族的任何立法,而是一些永恒的東西,以其在指令和禁令中的智慧統治整個宇宙”。

表面上看,因爲有著精準字句描述的文本擺在那裏,成文法似乎更具確定性。但事實與之相反,由於對立法行爲的樂此不疲,朝令夕改就成爲普遍現象。而法律之有效在於符合人的預期,如果起床時做的事情合法,睡覺時做同樣的事情則違法,法律的確定性從何談起?缺乏長期的確定性正是立法之法的弊端之一。孔子“爲後世立法”,當是指西塞羅所言的永恒之法,決不是爲瞭解決眼前的某一具體問題的立法,故有“後世”一說,也只有這樣的法才是久遠而恒定的。其實,撇開時間因素,成文法也不能說因其訴諸文字而更具優勢。世界紛繁複雜,任何描述都不可能窮盡其一切。世界的真實情況是無數個體在互動中達致平衡,用群體決策代替個體決策本身就是不正當的。立法之法“必然包含著對那些遵循立法規則的人們之某種程度的強制”,這也是群體決策中很難避免的。因此,法律是而且只能是,在保持司法獨立的前提下,每個人都有機會涉入其中,並由法學家和法官在一個個判例中發現的東西,而不是由一幫人坐在那裏向壁虛構得出的抽象原則。

當然,萊奧尼並非簡單地反對所有立法與任何形式的群體決策,他採用孔子“己所不欲,毋施於人”的原則來界定群體決策的範圍,“只要我們可以認定,群體的全部成員,包括眼下正遭受該決策之傷害的成員,處在同樣的情況下,都同意將這些物件納入群體決策的範圍”。哈耶克提醒我們注意,萊奧尼不是讓我們放棄立法之法,而是要證明法官們發現的法律中有某些極其重要的屬性,這些屬性對於維護個人自由不可或缺,而在立法之法中這些屬性卻令人遺憾地缺失了。立法不是沒有必要,但法不在多,有效則靈,這裏的有效乃指其保障自由之功效。如薩維尼指出的那樣,立法的任務只是找出民族的“共同信念”和“共同意識”,將其用立法的形式妥善保存。如果陷入唯理主義的立法崇拜,動不動就針對某件事情立法,如目前的立法“禁乞”等等,以爲如此方爲“法治”的真諦,那就大錯特錯了。

如前所言,萊奧尼縱橫於各個領域,出入政治、經濟、法律諸多學科。這也表現在他的思想努力中,他欲圖消弭各個學科的嚴格界限,作整體性的社會研究,並在這種跨學科的研究中堅定地捍衛個人自由的原則。或許,在今天,我們也該象孟德斯鳩那樣呼喊,呼喊著更多的萊奧尼。法不在多,但萊奧尼此般“文藝復興式”的人物則是多多益善。

--轉自《民主論壇》網站(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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