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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大陆人民在台定居 五百万不是必要条件

2004-03-0318:40 中港台时间|2000-01-0100: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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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3日报导】(据中广新闻报导)媒体报导,未来大陆人民如果要申请来台居留,必须提供五百万的动产或不动产作为保证,内政部表示,大陆人民在台定居,检附财力证明,只是条件之一,如果没有五百万,符合其他两项条件之一,也可以申请定居。

内政部次长简太郎表示,依照新修正的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大陆地区人民只有在申请来台定居、设立户籍的时候,才需要检附财力证明,如果是申请团聚、依亲居留、长期居留,都不需要提出.

简太郎强调,如果没有五百万财产保证,但是夫妻最近一年每个月的平均收入合计大于劳委会规定的最低工资两倍,也就是两个人的收入加起来超过三万一千六百八十元,或是经由主管机关的认定,也都可以申请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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