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东方:了解法律知识为维权增加力量

韩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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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日讯】四月二十二日上午湖北省隋州市增都(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原铁树纺织集团二名工人涉嫌扰乱社会秩序这一案。先不说案件背景,仅就法律程式而言,此案的开庭就有二点需要指出的地方:一是当天开庭的地点设在隋州市第一看守所,二是增都(音)区人民法院并没有依照法律程式提前三天向公众公布有关开庭的资讯,只是与开庭当日早晨离开庭不到二个小时通过电话通知被告人家属开庭的时间和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5款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对于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119条第7款也有相同内容的规定。隋州市增都区人民法院把开庭地点选在常人根本无法进入的公安局看守所,同时又不依法提前公开公布有关开庭的资讯,只是在开庭当天早晨,电话通知被告人家属。隋州市增都区人民法院的这一作法直接剥夺了公民对公开审理案件的旁听权,并使得除被告人家属之外的所有与此案有密切关系的铁树集团5000多工人失去了旁听的权利。

也许有人会说象这种司法机关不依法办案的情况在全国各地太普遍了。老百姓一是不懂法律,二是就算懂法律也不能怎么样。我完全理解人们在面对不合理现状时的这种无可赖何情绪,但同时我也认为,对于普通公民来说,哪怕是简单了解一些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是非常重要的,懂得一些法律和完全不懂可以有很大分别,尤其是在面对非法侵害时,公民要是懂得一些法律并能就事论事说出一二三来,这本身就可以成为一种力量,对实施侵害的人来说更可能是一种威慑。当然团结就是力量的道理在这里也同样适用。如果我们每一个人都把自己看作是潜在的公民权利有可能被侵害的人,如果大家都主动了解一些法律,那怕是临时报佛脚在遇到麻烦时才去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也绝对比什么都不知道要管用得多。

在积极了解法律并设法把了解到的法律知识变成团结工人持续抗争的力量这方面,隋州市铁树集团的职工在持续了一年多的争取权利的过程中也有一些非常宝贵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一年前铁树集团的退休工人曾经写信到《楚天都市报》法律热线专栏询问有关企业集资返还的问题。过了不几天《楚天都市报》法律热线作出了回应,从法律的角度清楚地告诉曾经被集资的铁树集团的工人,如果职工当初购买的是上市企业的股票的话,本人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如果企业要不是上市企业的话,向职工的集资必须连本带息一起归还。记得当时铁树职工们曾经大量复印当天的报纸,并在工人当中广泛散发。相关的法律知识更大大鼓舞了工人们依法抗争争取权利的信心。而与此同时当地的公安警察则到处收缴这份报纸。公安警察这样做当然是害怕工人懂得法律后形成的无形力量。

在此,我们要反复强调,对于无权者来说,每个人都尝试了解一些与自己利益有关的法律,每个人都试着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如果在无权者中间能够逐渐形成这样一种了解和运用法律维护公民权利和风气,当权者侵犯公民权利的气焰便会有所收敛。当然我们不可能每个人都成为法律专家,因此,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在自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的同时,更应该找法律专业人士即律师寻求帮助。关于怎么样找律师,以及找哪里的律师等问题我们今后有机会再谈,也欢迎各位打电话给我(香港 852-2780-2187),我们一起探讨。

──转自《自由亚洲电台》(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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