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众:走出“为人民服务”的泥沼

吴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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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27日讯】身为中国人,不知“为人民服务”口号者绝无仅有;知道这个口号又能享受到“为人民服务”实惠者,几稀。那些衣税食粟的公仆们,本该是“为人民服务”的主体,却往往像歪嘴的骡子,伴随着“为人民服务不等于是为你服务”的吼叫,一蹄子能把“人民”踢出十万八千里。这固然说明他们本来就是男盗女娼的衣冠禽兽,但也从反面告戒人们,“为人民服务”的口号虽然典雅堂皇,对于广大人民群众来说却不过是梦幻空花。

其实从诞生那天起,“为人民服务”便是个魔日鬼生的孽种。1944年9月,中央警卫团的小战士张思德在南泥湾死于非命,毛泽东在追悼会上发表了题名《为人民服务》的重要讲话,从此“为人民服务”便成了共产党人金光闪闪的金字招牌,60年来念念不忘的政治口号。然而众所周知,“我们的共产党和共产党领导的八路军、新四军” 在此之前死者甚众,普通干部战士的命轻如草芥就不必说了,冠冕崔巍的就有博古、叶挺、左权、关向应,以及毛泽民等等。为何对衮衮大员的死处之泰然,独对一个小战士情有独钟呢?原来,博古、叶挺死于飞机失事,左权死于战场,关向应死于病床,毛泽民死于国民党的牢房,而张思德则死于制毒第一线。对共产党制毒贩毒党内始终存在着不同的意见,毛泽东是要借张思德之死告诉人们:一个人、一个政党的行为不管多么卑鄙、多么无耻,只要动机是高尚的,就是“为人民服务”。

这荒唐吗?的确十分荒唐,却一点也不奇怪,因为在毛泽东的政治词典里,“人民”始终是一个阶级概念。按照他的解释,在抗日战争时期,一切抗日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畴。但这是说给全国人民听的,实际上则是一切拥护、支持“我们的共产党和共产党领导的八路军、新四军”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才是“人民”,不管他们是日本鬼子还是新沙皇;一切有利于“我们的共产党和共产党领导的八路军、新四军”发展壮大的行为,都是“为人民服务”,不管是通敌卖国还是制毒贩毒。“我们的共产党和共产党领导的八路军、新四军”是“人民”的中坚力量,但党国政府仅按照3个师4.5万人的编制给“我们”发饷,而我们的实际兵员已经达到150余万人,为了“还要更大些,才能取得全民族的解放”,来钱最快的制毒贩毒也就天经地义。每年124万两的大烟土运进敌占区和国统区,被毒害的国人之众难以想像,但按照阶级分析方法,被毒害的都不属于人民。

因为阶级是一个不断变动的概念,所以在毛泽东的政治词典里“人民”的标准也处在不断的变动中。在解放战争时期,一切反对帝国主义、地主阶级、官僚资产阶级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解放后,一切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才是“人民”。但拥护不拥护的标准是什么呢?国人慢慢便发现,原来是对待毛主席和毛泽东思想的态度;因为他是“大救星”“红太阳”,是滋润万物的雨露。拥护不拥护由谁来判断呢?由毛主席和对他“三忠于四无限”的党的干部。毛主席说“三天不学习,赶不上刘少奇”,刘少奇就当国家主席;毛主席说刘少奇是睡在身边的赫鲁晓夫,于是又把刘少奇“永远开除出党”。在一个10亿人口的国家里,“人民”既然蜕化成了硕果仅存的一个人,“服务”自然也就只剩下了“三忠于四无限”。现在,“红太阳”虽然陨落了,但新“太阳”还在不断升起,13亿人还须“团结在以xxx为xx的党中央周围”。既然绝大多数人与“人民”无缘,享受“服务”自然便成了梦幻空花。

其实,“为人民服务”还是个很不错的口号,只不过毛泽东把他设置成了撒满鲜花的泥沼;中国人深陷泥沼60年而不自知,迷迷糊糊给人做了60年的工具。走出这个泥沼,现在应该是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但想走出泥沼,以下两点必须坚持做到。

首先,应该抛弃阶级斗争思维,把“人民”由政治概念还原为社会概念。在中华民族5000余年的文明史中,人民历来只有两种含义:一是指相对于鸟兽草木等其他生物而言的人类,如“人民鸟兽草木之生物”(《管子.七法》);二是指相对于邦国、城池、土地而言的平民、百姓,如“掌建邦之土地之图,与其人民之数”(《周礼.地官大司寇》)。显然,在传统观念里“人民”是人的总称,里面既包括善恶,也包括敌我。把“人民”只划分为“敌”与“我”两大类,势必把属于“敌”的不当作人来看待;当“我”蜕变成一个人或一家人时,还将把所有的人都视作实现个人目的的工具。杀几百万人,竟还以超过秦始皇几十倍为荣;饿死了数千万人,居然还看到“到处莺歌燕舞”;张口便说“炸死几亿人,中国还是人口大国”……这种人眼里还有人吗?

其次,把“人民的权利”与“个人的权利”区分开来。人民属于集合概念,人民无能力行使自己的权利,便把本属于自己的权利,让度给组成政府的少数人来行使;为了确保自己的权利不被滥用,遂制定法律予以保障。所以,法律是人民意志最集中的表现形式;除去法律,任何个人、任何组织都无权代表人民的利益;不经法律授权,任何以“人民”为号召的行为都是违法。对于政府来说,法不授权即禁止;对公民来说,法不禁止即自由。因此,所谓”为人民服务”,就只能是遵纪守法,严格依法行事;就是依照法律认真对待每一个人,不管对方是正常的人还是有残障的人,是善人还是恶人,是自由的人还是失去自由的人。法既不应该因为某个人善而法外施恩,也不容许因为某个人恶而法外施刑。还须强调的是,以上所说的法,必须符合”一般性原则”,不折不扣反映”人民”的意愿和要求,不得偏袒任何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偏袒便是违法,违法之法不是法。任何偏袒某一个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的法,以及任何违纪违法行为,都不是”为人民服务”,而是为极少数人服务。

诚能如此,”为人民服务”还是一个可以接受过来的口号。

2004年6月27日于广州

《网路文摘》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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