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功:上梁不正下梁歪

——对一起违宪事件的考察

樊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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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29日讯】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法规审查备案室,审查全国各位阶法规是否违宪。对于这一举动,是受到各方面欢迎的。毕竟,在这个长期以来不把宪法当回事的国度,已经有开始注重树立宪法权威的迹象且付诸行动——像人大常委会这样的举动在中共建政以来属于首次。对于违宪审查,当然不仅仅局限于低位阶的各种法律、法规,也应该包括对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各种违宪行为。下面,是对一起违宪事件的考察。读者诸君先看这样的报导:

“2003年2月2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举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胡锦涛以中共中央总书记的名义主持大会,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首先向获得年度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中国科学院院士、国家电脑工程技术中心主任金饴濂院士颁发“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随后,江泽民、胡锦涛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向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代表颁奖。国务院总理朱镕基代表党中央、国务院在大会上讲话,李岚清副总理在会上宣读了《国务院关于2002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决定》称此次颁奖是‘经国务院批准报请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光明日报》2003年3月1日第一版)之所以选择这一事件,不但是其有明显的违宪事实,而且是中国高官(中共高层)之所为!读者诸君容我慢慢分析。

第一、 这次颁发的奖项,应该是国家之最高奖励、荣誉。从其颁发奖项之冠名“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即是证明。颁发国家之最高奖,依法理讲其决定权应该是属于一国之最高权力机关——在目前之中国,宪法规定是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而颁发的权力——即荣典权是由国家主席来实行的。所以,江仔给获奖者颁奖,从法理上还是讲得通的,有宪法依据——现行宪法有明文规定国家主席有“荣典权”。然而,宪法规定国家主席行使职权的前提条件是:依据全国人大和其常委会的决定。在公权力领域“法无规定即禁止”,江仔并没有根据全国人大和其常委会的决定而以国家主席之身份给获奖者颁奖,明显就是一种违宪行为!
第二、
第二、这次奖励大会是由中共中央、国务院举行的。至于中共中央,由于其是掌权者——不懂规矩且不讲游戏规则,这里就不置评了。而国务院,是举行这次颁奖大会的主持者,颁奖是“经国务院批准的”。依据宪法的规定,国务院可能具有颁奖权力的规定有这样两则:一是对行政人员的任免、奖惩权。二是依据全国人大和其常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如果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授予国务院颁奖权的话。但是,这次颁奖的物件并不是国家的行政人员,全国人大和其常委会也没有授予国务院颁发国家奖项的权力;所以,国务院的所作所为是越权行为,已经违反了宪法规定!

据此,江仔和国务院的所作所为是活脱脱的违宪行为。国家主席作为国家元首(在目前其为集体元首的组成部分)代表的是国家,以“国家元首”的名义出现,行动必须是在宪法赋予的职责范围之内;作为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更应该是遵守宪法的模范,其举动应该不能有丝毫的违宪行为——特别是那种不需要学理上的考究便可认定的违宪事实。但,在此次颁奖活动中国家主席和国务院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宪法的规定——其行为在宪法规定之职权中找不到根据。对于这一违宪事件,如果是在实行宪政的民主国家中,应该如何处理呢?

首先,最高权力机关(或具有宪法法院性质的机关)应该宣布此次颁奖为无效——理当收回国务院授予各位专家的荣誉和称号。依目前中国宪法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具有“监督宪法实施权”,所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应该宣布国务院的举动为无效、违法。然后,国家主席和国务院总理必须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的质询。国家主席和国务院总理必须为他们的违宪行为道歉——如果顽固不道歉的,最高权力机关可以从质询权引出罢免权,将其罢免。最后,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应由一国之最高权力机关决定并由国家元首授予。在中国,宪法规定决定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的权力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为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无权决定代表国家之奖项及荣誉称号;中共中央虽然为中国之掌权者,也不宜做出决定——毕竟国家之勋章及荣誉称号代表的是整个“国家”,而非“中共”。这一颁奖事件,是各位高官粉墨登场——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副总理李岚清……联合演出了一场违宪的闹剧!作为国家的领导人,为什么他们的宪法修养那麽欠缺?泱泱中华,难道真的是所有人都对这一违宪事件视而不见?

这些国家领导人,虽然大都是学习理工科出身(技术官僚),但是在官场打拼那麽多年,宪法、法律进修课肯定不少上——然而,种种迹象表明他们藐视宪法!这些六、七十岁的“国家领导(老)人”,他们成长在大多数人不知宪法为何物的时代;工作于多数人——尤其是国家领导人,不把宪法当回事儿的年代;飞黄腾达于“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时代——宪法在他们手中已经是巩固权力的一大法宝。而由于种种限制,对于这样的违宪事件人们怎能提出批评?文化管制!没有新闻自由——不一样的言路是没有的。虽然宪法明文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是,这样的权力缺少实行的保障。人民对权力的监督权,对国家领导、国家机关的批评权、建议权等权力都缺乏起码的保障,何人胆敢冒“中共之大不韪”指明这些高官的行为是违宪?谁敢去调查这样的违宪行为?!

宪法乃一国之根本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凌驾于宪法之上的权力。对于公权力来讲“法无规定即禁止”,作为公权力行使者的国家主席和国务院等部门,更应该是遵守宪法之模范。但诸多事实证明,中国的宪法主要用来限制人民权利(人民的基本权利已经被很多具有“违宪嫌疑”的各种低位阶法律所架空)而非限制政府权力,在遵守宪法的表面上,隐含着这样一个“潜规则”:“党章高于宪法”“党权高于国权”“官员的权力高于人民的权利”。如果不以身作则遵守宪法,在纪念宪法颁布X周年的纪念会上大放高调号召人民要模范遵守宪法有何意义?!

行宪政,应从严格遵守宪法始。虽然,目前中国之宪法是“伤痕累累”,有时候甚至给人的感觉是“一纸空文”,但较以前来讲仍有相当之进步;追求一个“宪政中国”的人们,也理应是遵守宪法之模范——前些日子,有人提出“良性违宪”云云,我是极不赞同的。这是题外话。

话说回来。这起中国高官(中共高层)的违宪事实是如此明显,他们不但不更正——还要号召人民模范遵守宪法,真是有点“只许高官胡来,不让百姓违宪”的意味啊。考察中共建政以来的中国历史,涉嫌违宪的法律、行为何其多!上级不遵守宪法,却要强调下级做遵守宪法(法律)之模范,可是他们忘了:

上梁不正下梁歪啊! (完,2004)

源自《议报》151期 http://www.chinaeweekly.com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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