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军转干部真相告白(二)

谁在歪曲事实,谁在掩盖真相,谁在造谣诬陷,谁在制造事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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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28日讯】三、《通知》及《宣传提纲》辨析

正确解读《通知》、《宣传提纲》,必须弄清两个基本事实和明确一个责任。

第一,党和国家的军转政策,是连续的、是一贯的。从建国初期到现在,其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是一脉相承的。即:

(1)根据《国防法》、《兵役法》和《军官法》的规定,军官退出现役后,由党和国家统一安置。具体管理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2)妥善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地方政府对转业干部要妥善安置;
(3)军转干部是国家干部,由人事部门统一管理;
(4)不降低军队转业干部在部队原来所享受之待遇;
(5)师、团职转业干部是安置重点,应参照其原军队职务适当安排工作,低职安排或不能安排相应职务的,应享受当地地(市)、县(处)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包括政治地位、工资、住房、医疗等);
(6)对军队转业干部应优先安排住房,并参照其原军队职务享受所在单位相应职级干部的住房标准和优惠政策;
(7)退休时,所任职务低于转业时原部队职务等级的,按照与其原部队职务相应的地方干部等级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
(8)对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干部,要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这是建国以来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基本事实。不承认这个事实,就不是历史唯物主义着,就不能正确地制定安置政策,就不能完全而准确地落实政策。

胡锦涛总书记强调指出,党的“三代领导集体对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策没有变”,“我们现行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基本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起来的,其中一些重要原则和指导思想,今天乃至今后仍然是管用的,要继续坚持。”

人事部及其炮制的《宣传提纲》,为什么对这些基本事实和原则只字不提、熟视无睹?为什么对中央领导的讲话充耳不闻、装聋作哑?

第二,军转政策在全国落实情况是不平衡的。经济发达地区落实较好,经济欠发达地区落实不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落实较好,企业单位落实不好。调查显示,军转政策在大多数企业不落实或没有完全落实,已是不争的事实。以河北某市团职企业军转干部为例,据调查:

(1)企业军转干部的“国家干部”身份全部被剥夺——有“国家干部”变为企业干部(没有安排职务的就连企业干部也不是)。之后,又由企业干部变为职工。
(2)职务安排大打折扣——安排相应职务的微乎其微,降职安排的占98.5%。其中,降为副科级的为48.1%,当工人的占41.3%,下岗的为15.7%。
(3)工资待遇没兑现——截至2002年底,无工资的占3.8%,月工资为150-600元的占33.6%,800-900元的占14.42%,1000-1200元的仅占6.7%而且,在转业当时拿了政策规定的套改工资之后,企业历次调工资时,并未按团职干部和相应的职级增加工资。
(4)住房待遇普遍不落实——无住房的占1.03%,有住房但面积不够标准的为100%,而且在房改时,所欠住房面积决大多是未获得任何补偿。
(5)医疗待遇无保证——100%未享受到政策规定的与地方干部相应的医疗待遇。而且,拖欠医疗费的现象普遍存在。就是效益好的企业,团职转业干部一年的医疗费也不过300元。
(6)干部退休待遇被否定——退休时,100%按工人退休,未享受与地方同职级干部相应的待遇。
(7)“三拖欠”严重——拖欠6-9年的高达13.46%。而且,就是2002年的82号文件解决“三拖欠”的规定,也打了折扣,按75%补发拖欠工资。

此外,很多转业干部成为“五无人员”,即无工作、无收入、无住房、无养老保险、无医疗保险。为了生存,他们不得不怀揣“转业证”外出打工,有的蹬三轮、捡破烂,有的靠卖血维持生计,有的生不如死,在绝望中自杀。

企业军转干部政策不落实或没有完全落实,是任何人也无法否定的客观事实。不承认这个事实,就不是唯物主义者,就不是真正的有良心的共产党人,就不能正视企业军转干部的维权要求,就不能正确对待和处理军转干部的上访问题。

人事部及其炮制的《宣传提纲》,为何对这些客观事实视而不见、恶意掩盖?

军队干部退出现役转业到地方,是国家行为,不能一退了之;军转干部分配到企业,是政府行为,不能一分了之。所以,落实军转政策,维护企业军转干部的合法权益,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党和国家必须对政策落实和企业军转干部的利益负责。

《宣传提纲》是在全国军转干部要求落实政策、恢复“国家干部”身份、兑现政治生活待遇及退休待遇、维护合法权益的上访活动愈演愈烈的背景下出台的。其意图是以人发(2002)82号等“解困”文件代替党和国家历来的军转政策,通过“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的实际困难”来平息全国方兴未艾的企业军转干部的上访活动。

以下根据《通知》、《宣传提纲》的部分内容及观点,谈谈我们的看法。

(一)《通知》部分

1、人事部等10部门在下发《宣传提纲》的《通知》中说,“认真做好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的宣传教育工作,对于引导企业军转干部正确认识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帮助他们正确对待暂时的困难,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

第一、如何“正确认识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所谓“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根据我们理解,就是军转干部政策及有关“解困”的文件。我们认为,党和国家对企业军转干部的方针政策是明确的、连续的、一贯的,既是党和国家意志的体现,也是对军转干部的郑重承诺。一个讲诚信的党、讲诚信的国家、讲诚信的政府,必须言必信,行必果,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既定政策。否则,就是轻诺寡信,搞“政策欺骗”。

除此之外,还能有别的“正确认识”吗?人事部总不能“教育”企业军转干部说,“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是“逗你玩儿”吧?

至于“解困”文件,它要回答和解决的问题,只是有关“解困”的问题。它的作用,也局限在“解困”的范围之内。它不能、也没有资格解释上位政策法规及文件规定的、有关企业军转干部“身份”即“待遇”的问题。

《通知》所说的“正确认识”,无非是让企业军转干部接受“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军转政策已经过时”的错误观点。对此,胡总书记的讲话已经做了明确的回答。如果按照胡总书记的讲话精神,“正确认识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就应得出与胡总书记讲话精神一致的结论——政策未变,仍然管用,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除此以外,还能有别的结论吗?人事部总不能“教育”企业军转干部说,胡总书记的讲话是“说着玩”的吧?

第二、如何“正确对待暂时的困难”?

首先,企业军转干部的困难不是暂时的,而是近20年政策不落实所造成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而且,《宣传提纲》本身也在第五页说“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的问题积累时间较长”。

其次,究竟如何“正确对待暂时困难”?人事部是“饱汉子不知饿汉子饥”。面对企业军转干部遇到的严重的困难和生存危机,不但毫无自责之心,反而唱高调、冷酷无情得让我们“正确对待”。所谓“正确对待”,不会是让我们“勒紧裤腰带”、“咬紧牙关”、“去讨饭”吧?

事实上,由于政策不落实,企业军转干部所遇到的困难,不仅是长期的,而且是惨不忍睹的。最低工资只有150元,有的8年不开一分钱工资,老无所养,病无所医;不少人靠打工、蹬三轮、捡破烂、摆地摊勉强度日;有的在垃圾箱捡可食之物,甚至靠卖血维持生计;也有的不堪忍受穷困和屈辱,被迫自杀了却残生。人事部的官老爷们,我们只有这样对待“暂时的困难”,你们才算满意吗?

第三、如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宣传提纲》并未开出“良方”。我们认为,要“化解矛盾”,首先要分清什么矛盾和矛盾的性质。企业军转干部的问题,是要求落实军转政策与中央有关部门及地方当局拒绝落实政策的矛盾,是维护中央权威与贬损中央权威的矛盾,是维护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于否定政策的权威性与严肃性的矛盾;是从源头上消除不稳定因素、从根本上维护稳定,与制造不稳定因素,对稳定假维护、真危害的矛盾。一句话,是依法维权与非法侵权的矛盾。其性质是人民内部矛盾,但地方当局却像对待敌人一样,将企业军转干部视为仅次于“法轮功”的第二大不稳定因素,动用专政手段对待维权上访活动,像监视犯罪嫌疑人一样监控上访人员,干尽了违反宪法、践踏人权的卑鄙勾当。

所有这些倒行逆施的违法行为,不但没有遏制企业军转干部维权上访的势头,反而推动上访活动升级扩大。所以,一切有识之士认为,“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唯一途径和先决条件,是不折不扣地落实政策,任何以“解困”来代替落实政策、非法打压维权上访活动的办法,都不可能能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而只能是相反。

2、《通知》说“要按着宣传提纲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对一些重要问题,旗帜鲜明地表明态度”。

在此之前,按照人发(2002)59号文件规定,不许地方当局对企业军转干部问题随意表态,而今却要地方当局“旗帜鲜明地表明态度”来了一个180度的大转弯。

所谓“重要问题”,根据我们理解,就是“一个身份、两个待遇问题”。对企业军转干部来说,这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它不仅关系到企业军转干部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现在以及后半生的生存质量,还关系到党和国家对企业军转干部还讲不讲诚信,以及中央领导对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的讲话算不算数的问题。所以,落实“一个身份、两个待遇”不仅是企业军转干部的个人利益问题,而且是涉及党和国家利益的严肃的政治问题。这也是企业军转干部为什么把落实“一个身份、两个待遇”,当作自己致死不变的要求,并坚持“政策一天不落实,维权上访不停止”的原因所在。

尽管人事部要求地方“旗帜鲜明地表明态度”,但事与愿违。有些地方对“一个身份、两个待遇”问题极力回避,不是不能回答就是不敢回答。即便能回答者也是胡说八道,肆意歪曲党的政策。其结果,不仅不能圆满回答军转干部原来提出的问题,反而导出新的问题,犹如火上浇油。不敢回答者无非是拖延搪塞、弯弯儿绕。其结果,不仅不能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反而把军转干部推向上一级或北京。如河北省委副秘书长刘某在接待上访军转干部时就说“只在’解困’文件的范围内提问题,其他问题(一个身份、两个待遇),不要说我不能回答,就是省委书记、省长来了也不能回答你们”

这样一来军转干部只有上北京讨说法了。所以,谁都不愿意看到越级上访或进京上访。在一定程度上,是地方当局推动的,应由他们负责。否则,就是嫁祸于人。

3、《通知》说“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加强和企业军转干部的沟通和交流,带着浓厚的感情做好工作”。“要研究工作方法,耐心疏导,入情入理。通过开展走访慰问、树立先进典型等形式多样的活动,提高宣传效果”

事实上,地方当局对企业军转干部,要么不屑一顾,要么视如洪水猛兽,唯恐躲避不及,哪里谈得上“带着浓厚的感情做好工作”?他们所采取的“工作方法”,是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颠倒敌我关系,用对敌斗争的方法对付这些共和国老战士,甚至对82岁的抗美援朝老战士大打出手,滥施淫威(如渖阳2.27事件)。地方党委及政府设置专门机构——“稳定办”,对包括企业军转干部在内的三方人员(企业军转干部、抗美援朝志愿军老战士和要求退改离人员),实行全天候24小时监控(监视居住、跟踪、窃听私人电话、变相拘禁等),说什么“就是政策不落实也不许你们上访,出来就收拾你们”。

从组织机构到“工作方法”,完全是对付敌人那一套。昔日保卫共和国的老战士,今日却成了共和国专政的对象,“变成共和国不放心的人”(国家信访局长周占顺语——笔者注)。

公安部还对所有企业师、团职转业干部进行了一次“查档案、”梳辫子”运动,发现谁有什么可供“揪辫子”的问题,立即迫其就范。对他们圈定的所谓“重点人”,采取“一包一、捆绑责任制”,采取分化瓦解、威逼利诱,或者花钱收买,等等。

在维护“稳定”的名义下,地方党政当局所做的工作,就是如何监控上访人员和打压上访活动。其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稳定他们自己的“乌纱帽”。

值得注意的事,在“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写入宪法的今天,这种公然侵犯公民上访权的违法行为,不但没有丝毫收敛,反而变本加厉。无疑,他们是在有意或无意地给国外反华势力攻击中国人权记录提供重磅炮弹。

(二)《宣传提纲》部分

1、《宣传提纲》说,“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宝贵财富……..受到了党和政府的充分肯定和全社会的广泛尊重”。

请注意,《宣传提纲》对军转干部的身份进行了篡改,由“国家干部”或“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变成“宝贵财富”,明目张胆地取消了企业军转干部的“国家干部”身份,是对党的军转政策的严重背叛。

事实上,无论在企业改制前,还是在企业改制后;无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还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无论是过去的军转政策,还是2001年颁布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条例》,都以不同的语言表述形式,规定:

“转业到企业的军转干部仍属国家干部”[国发(1978)104号]。
“改办的转业干部,均为国家干部”[政联字(1980)6号]。
“复转干部均是国家干部”[中办、国办、中央军委办公厅发(1983)26号]。
“对到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企业、联营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工作和出国(境)留学转业干部,可保留期干部身份和档案工资”[国发(1993)36号]。
“中央认为,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中法(1998)7号]。
“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中发(2001)3号。

很清楚,是“中央认为”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人事部炮制的《宣传提纲》却篡改为“宝贵财富”。这是严重的无组织、无纪律行为,是严重的政治错误。我们不仅要问,难道人事部要凌驾于党中央之上吗?

至于企业军转干部是否像《宣传提纲》所说,“受到了党和政府的充分肯定和全社会的广泛尊敬”最有发言权的是企业军转干部自己,而不是人事部。社会上有一句顺口溜:什么大校上校,到了地方一律无效。什么师职团职,分到企业一钱不值“。这就是企业军转干部的社会地位和现实处境的真实写照。还有,有的地方官员大骂企业军转干部“穷当兵的,有什么了不起”?“现在吃亏了才想起上访,早干什么去了?”还有的官员说“军转干部到企业是投错了胎,命里注定!”等等。正是军转政策不落实,才使企业军转干部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下降到如此地步。党和政府的肯定也好,政策规定也好,如果言而无信,只是写在之上,说在嘴上,在实际中并不执行,谁拿企业军转干部当回事,他们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怎能保证?

2、《宣传提纲》说,“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各项改革的深入,部分国有企业在改革发展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部分企业的军转干部和这些企业其他职工一样生活遇到了暂时困难。”

我们认为,这是事实,但还要做具体分析。

第一,国有企业在改革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新矛盾和新问题是什么?这些新矛盾和新问题与落实军转政策有什么关系?

首先,要弄清改革是什么。改革是革除束缚生产力发展的不合理的旧体制和旧制度,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最大限度地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而不是相反。

企业军转干部是一个特殊群体。在战争年代,他们是幸存者;在和平时期,他们是把生命交给祖国的人,随时为了党和人民的利益献出自己的鲜血和生命。他们有资格、有权力分享改革的成果。

都是国家干部,凭什么单让企业军转干部承担改革的风险和成本,再以“改革”的名义取消他们应有的政治、生活待遇,将他们打入“低保”生活水平?

党政官员们不承担任何改革成本,凭什么尽享改革成果,工资三年翻一番,享受特殊的退休待遇?

又凭什么队2001年以后的退役军队干部由国家“包下来”,而对此前转业的军队干部不闻不问,实行“一军两制”?

第二、所谓“新的矛盾和问题”,无非是企业改制与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的矛盾及由此产生的政策难以落实的问题。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宣传教育提纲,这些新的矛盾是:

(1)党政机关精简机构、裁减人员与军队转业干部职务安排的矛盾。

1975年以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主渠道是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1975年以后,由于军队在“文革”期间有大批干部要转业安置,地方也有大批“解放干部”需要恢复工作,1980年以后还有几十万“文革”期间按复员处理的军队干部要改办转业。1997年以后根据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政府机构改革任务,大批干部需要分流安置。

所有这些历史和现实的情况,都对军转工作造成很大压力。使过去安置军转干部的主渠道变窄。所以,从1975年以后,军转干部安置主渠道逐渐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转向企业单位。这本身就是军转安置工作的改革,而且与企业的改革是一致的、同步的进行的。因此,企业改革不能成为、也不应成为军转政策不落实的理由或借口。

(2)新的用人机制与指令性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的矛盾。

1986年国务院发布改革劳动用工制度等4个规定;1991年1月,劳动部等出台了《关于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1992年7月,国务院出台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从1986年以后,企业、事业单位就陆续实行聘任制、合同制,在用人上有了很大的自主权。所以,指令性安排军转干部的难度加大,职务安排难于落实。

(3)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原有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医疗和其他福利待遇政策规定的矛盾等。

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也是从1986年开始的,以后不断深化。随之,企业军转干部的合法权益开始受到严重侵害。

由于存在这些新的矛盾和问题,所以按照过去的政策规定,“仍然实行过去的保障办法”,企业军转干部的“权益和待遇就很难得到落实”。如:由“国家干部”变为企业干部,未聘、落聘和解聘的军转干部,变为普通职工,由“享受与地方干部相应的政治、生活待遇”变为“在什么岗位享受什么待遇。所以,就发生了企业军转干部被取消干部身份、取消相应待遇、按工人退休等一系列侵权问题。

由此可见,中央有关部门及地方当局“认为企业军转干部政策已经基本落实”的观点,是不符合事实的。

我们认为,企业改革,确实增加了落实军转政策的难度,企业军转干部的“权益和待遇很难得到落实”。但难归难,难不等于不能落实,更不等于允许不落实,所以企业借口改革不落实军转政策的行为,是“滥用劳动用工权、人事管理和工资、奖金分配权,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必须纠正。

对所有这些问题,有关部门至今没有任何合理说法,只是一味的要企业军转干部“正确对待利益关系调整”,支持改革“,等等。极力回避如何正确处理“改革”与落实军转政策的关系问题,闭口不谈在改革中如何保护军转干部合法权益的问题。把企业改革与军转政策完全对立起来,看成是水火不相容的东西——要么推进改革,否定军转政策;要么执行军转政策,放弃改革。

“改革”对“军转”,是你规定你的,我改我的,如何保障军转干部的权益和待遇,我不管;“军转”对“改革”,是你改你的,我规定我的,能否落实我不管。这就出现了我军历史上罕见的的现象——“党、政、军、企”四方,对近百万企业军转干部的“权益和待遇”谁都不负责任的怪事!

我们认为,当企业改革与军转干部安置政策发生矛盾时,应适时调整政策,并保证先期转业干部原有待遇不因政策调整而降低。但事实并非如此。新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是根据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适应新形势的安置办法,较好地解决了军转干部的“权益和待遇”保障问题。但它的重大缺陷是只适用于此后退役的干部,对此前退役的干部不管不问,对其“权益和待遇”没有做出任何保障性的规定。同是退役军官,只因退役时进不同,没有赶上好时候,就执行双重政策、双重标准,人为地制造差别待遇。这不仅有违政策连续性原则,也有违社会公正与公平。

根据“新情况制定的法规”,却不保护早已处于“新情况”之下、深受“新情况”之害的当事人的“权益和待遇”,有违法律的公平与公正、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事实上,在企业改制的过程中,政府不但没有按照中发(1998)7号文件的规定,依法保障企业军转干部的合法权益,反而借改革之名,一举取消了企业军转干部的“国家干部”身份,降低或取消了其原有的政治和生活待遇,退休时一律按工人退休,非法剥夺了作为“国家干部”的一切待遇。如此对待企业军转干部,于心何忍?

第三、“部分企业军转干部和这些企业其他职工一样生活遇到了困难”。这句话似是而非。其他职工也遇到了困难,这是事实。但企业军转干部遇到的不是一般的困难,而是合法权益被剥夺的问题。困难是表象,实质是政策不落实。而且,其他职工困难纯粹是改革造成的,而企业军转干部的困难是政策不落实、人为的原因造成的。

对企业军转干部虽然也出台了人发(2002)82号等“解困”文件,但仅是解决“三拖欠”等欠账问题。欠账还钱,天经地义,没有什么特殊意义。《宣传提纲》拿82号文大肆宣扬,决不是什么体面的事。欠人家钱,就像农民工工资清欠一样,不检查拖欠工资本身的非法与不道德,反而就清欠一事大做“政绩”文章。真不知人间还有羞耻事。在此简单说明一下,82号等“解困”文件,受到企业军转干部的欢迎,但其真实意图是以所谓“解困”代替政策落实。已遭到并将继续遭到全国企业军转干部的反对。

3、结合《宣传提纲》解读人发(2002)82号文件

《宣传提纲》说“82号文件地保障企业军转干部的基本生活,解决养老问题,落实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积极提供就业帮助和服务,个案解决特殊困难等五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1)关于“保障企业军转干部的基本生活”问题。

政策规定,军转干部应享受与其原军队职务相应的地方干部政治生活待遇,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军转政策规定的政治、生活待遇,包括政治地位、干部身份、经济收入、住房、医疗、退休等具体内容;合法权益包括军转干部政策规定的一切待遇。而82号文件却降低为“保障企业军转干部的基本生活”。“基本生活”是什么水平?即撑不着、饿不死,有钱吃饭、没钱看病的低保水平。

请问,是军转干部政策作废了,还是对企业军转干部另有规定?是人事部篡改中央政策,还是人事部另有创新?应当看到,对企业军转干部待遇做出这番解释,是极不负责任的。

(2)“关于解决养老问题”。

如何解决养老问题,军转政策早有规定,“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所任职务等级低于原部队职务等级的,按与其原部队职务等级相应的地方干部等级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而事实是,企业军转干部退休时一律按工人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工人待遇,其退休金只相当于退休前工资收入的50%左右,相当于同级地方干部退休金的1/4-1/3左右。就是按82号、29号文件规定进行补助,也只能达到当地职工平均养老金水平。一个1950年参军的团职企业军转干部,目前退休金只有600元,甚至更少,用人事部的态度去解释,那就是活该!

总之,《宣传提纲》所宣传的解决办法,是在否定企业军转干部“国家干部”身份的前提下制定的,是违背军转政策基本原则和精神的。

(3)关于“落实基本医疗保障待遇”问题

政策规定,“军队转业干部享受与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应的地方同职级干部的医疗待遇。”

事实上,这一规定根本就没有落实,大多数企业没有给军转干部办医疗保险,在什么岗位享受什么医疗待遇。效益好的企业,相当于处级的管理人员,每年的医疗费只有300元。《宣传提纲》所说的“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全国各地正在实施,但落实办法五花八门,没一个是按军转政策办的,都是按一般职工的条件和待遇办理的。

说到医疗保险,还要讲一个令人气愤而悲伤的真实故事:河北邯郸市某企业团职军转干部张某,因政策不落实,生活极度困难,有钱吃饭,没钱看病,欠下7万余元的医药费无法解决。在82号文件下发一年后,张某去找政府,要求按文件规定给予医疗救助。不料,政府官员回答说,“你可以卖了房子去看病!”张某无奈,回家自杀。此事曝光后,省人事厅派人到邯郸,给死后的张某解决了医疗费问题,并安排其子女上班,条件是死者家属不再为此事“纠缠”。

千呼万唤难出来的医疗保障,让多少企业军转老干部在病床上等死?

(4)关于调整退休金时,“给予重点倾斜”的问题。

这是2002年7月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要老金水平时的一项规定,算是对企业军转干部的“照顾”。由于没有统一的“照顾”标准,所以各地执行情况大相径庭。以团职退休军转干部为例,退休金以800元封顶。有的地方是达不到800元者补足800元,如辽宁、山西;有的地方是800元以下者给予倾斜,每月增加50元左右,800元以上者按一般标准执行,即每月增加20元,如河北省等。

我们认为,这种没有统一标准、靠地方掌权人“发善心”的“照顾”办法,是引发新的矛盾的重要因素。

(5)“在企业其他职工面临同样困难的情况下,专门下发文件,优先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企业军转干部的关心和爱护”

我们承认是“关心和爱护”,但必须说明的是,“企业其他职工”和“和企业军转干部”所面临的困难性质是不同的。

第一、前者是不合理的改革造成的,政府也有救济措施,而且比企业军转干部“解困”还要早,所以根本不存在对企业军转干部“优先解决”的问题。

第二、企业军转干部困难是政策不落实、政府轻诺寡信、在改革中没有执行“要保障企业军转干部合法权益”的政策规定造成的。对企业军转干部的“解困”,是偿还“政策欠账”,兑现“待遇白条”。所以说它是“关心和爱护”也是很勉强的。

第三、企业军转干部是一个特殊群体,党和国家对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及退休待遇等有特殊的政策规定,这是历来军转政策的基本原则。因此,“企业其他职工”和“企业军转干部”是两个性质不同的群体,各有个的“帐”,,谁有政策就给谁落实,欠谁的“帐”就还谁,既不能“攀比”,也不能混为一谈。

(6)82号文件“是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基本依据。”

我们同意这种观点。这是因为,第一、82号等“解困”文件,它的效力限定在“解困”范围内,而不是落实既定的军转政策,但决不能以所谓“解困”的形式代替全面落实企业军转干部政策及相关待遇。对此,我们已在不同场合、以多种方式表明了对82号文件的立场和态度。即“解困”欢迎,代替落实政策不答应!第二、值得警惕的是,地方政府对82号文件的理解和解释,已经超出了“解困”的范围,他们把它当作解决企业军转干部问题的基本依据,说什么现行“解困”文件特别是《宣传提纲》已经回答了你们提出的问题(落实政策问题),妄图以“解困”代替落实政策的图谋昭然若揭。对此,要及时进行揭露和批驳。

4、关于“身份”和“待遇”问题。

军转政策是军转干部的生命线,政治、生活待遇是军转干部的生存保障。所以,“国家干部”身份和政治、生活待遇,是企业军转干部问题的核心,是企业军转干部致死不变的要求,同时也是企业军转干部与党政当局的根本分析。

(1)《宣传提纲说》说,“党和政府对军转安置工作十分关心,高度重视,在不同时期制定了一系列政策规定。特别是从80年代起,在军转安置工作文件中规定,师团职转业干部因工作需要没有安排职务的,享受地方相应职务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我们认为,这段文字说的是实话。这是军转安置政策的基本原则之一。

《宣传提纲》又说,“这些政策规定,是在当时政企不分、企业参照行政机关实行相应级别的情况下制定的,符合当时的实际。”

请问,“当时”是指什么时间?从哪年到哪年?“政企不分”到什么时候结束?“政企”又从什么时候分开?“政企不分时”政策是怎么规定的?“政企”分开后又是怎么规定的?作为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人事部,怎么连起码的军转安置工作历史都不懂?

事实是,无论在“政企不分”时期,还是在“政企”分开以后,上述政策都是一样的,从来没有变。

胡总书记讲:“三代领导集体对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策没有变。”“我们现行的军队转业安置制度和办法,基本上是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长期以来这些制度和办法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其中一些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今天乃至今后仍然是管用的,需要继续坚持。”

《宣传提纲》的炮制者们,凭你们的理解能力,难道还弄不懂胡总书记讲话的意思吗?

就是2001年出台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也保持了军转政策的连续性。所以说,“政企”分开不分开,对上述政策规定没有任何影响。

“这些政策规定……..符合当时实际。”言外之意,是说这些政策规定已经不符合现在的实际了,所以不算数了。可惜,算数不算数,不是你人事部说了算的,以所谓“政企”分开来否定军转政策的狡辩也是徒劳的。

(2)《宣传提纲》说,“军队转业干部到机关的按照公务员进行管理,转业到事业单位的按照职员进行管理,转业到企业的按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军官退出现役后的安置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请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什么时候出台了“转业到企业的按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管理”的规定?还有,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还没有开始,难道转业到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就按照职员进行管理了?怎么造起谣来连基本的事实都不顾了?

根据《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企业管理者改叫“经营管理者”,其经济待遇不再受行政级别的限制,由企业自主决定“经营管理者”待遇。必须指出的是,没有安排职务的企业军转干部并没有像企业干部那样自然地转变为“经营管理者”,更没有享受“经营管理者”的待遇,如果按照《宣传提纲》说的“转业到企业的按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管理”,那么军转干部就应享受与“经营管理者”等级相应的待遇。看来,《宣传提纲》的炮制者们并不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只不过像“瞎子摸象”一样瞎说而已。

(3)《宣传提纲》说,“在当前政企分开、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的情下,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要求比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享受‘一个身份、两个待遇’,既不符合实际,也不符合国家改革政策。对此,中央有关文件已有明确规定。”

这段话虽然是重复“国转办”16号文、人发59号文件以来的陈词滥调,却是,《宣传提纲》的点睛之笔。《宣传提纲》之所以在“身份”、“待遇”问题上大放厥词,其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歪曲企业军转干部的合理要求,掩盖企业军转干部问题的真相,欺骗国务院和中央领导,为人事部取消企业军转干部“国家干部身份及相关待遇的越权行为进行辩解,为自己工作失误、引发大规模上访开脱责任,从而达到彻底否定企业军转干部政策基本原则的目的。

为了恢复事务本来面目,必须弄清以下问题,党和国家为什么坚持“一个身份、两个待遇”的政策原则;军转政策与改革政策是什么关系;“一个身份、两个待遇”是企业军转干部在“政企分开”以后才提出来的,还是军转政策一贯的原则;是企业军转干部要求“比照”党政机关,还是政策规定享受地方干部相应待遇;是企业军转干部的要求不符合实际,还是人事部脱离了军转政策;是企业军转干部的要求不符合国家的改革政策,还是人事部的文件违背了军转政策;在改革中如何保障军转干部的合法权益;中央什么时候、什么文件否定了军转政策“一个身份、两个待遇”的规定,等等。

第一、企业军转干部是一个特殊群体。

“一个身份、两个待遇”的规定,是党和国家为这个特殊群体制定的特殊政策,目的在企业改革中切实保障军转干部的合法权益。

众所周知,军转干部本身就是一个特殊群体。在战争年代,他们是幸存者;和平时期,他们也是把生命交给祖国的人,随时准备为党和国家的利益献出自己的鲜血和生命。抗震救灾,防洪抢险,那一次没有军人的流血和牺牲?

企业军转干部,又是整个军转干部中的特殊群体。其特殊性在于:

在安置上做了特殊处理——1975年特别是改革以后,由于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紧张,没有足够岗位安置军转干部,所以对军转干部安置渠道和分配方向作了调整,安置的主渠道逐渐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转变为企业单位。广大军转干部识大体、顾大局,体谅国家困难,放弃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权利,服从分配,愉快地到企业工作,以实际行动支持改革。
在职务安排上做了特殊处理——1975年以前,军转干部的职务安排,一般是参照原部队职务对等安排或相应安排。1975年特别是改革以后,随着“文革”后大批“解放干部”的复职、国家机构的精简、人事制度的改革等,军转干部的职务安排也部分调整为低职安排或不安排任何职务。

在“身份”和“待遇”上作了“特殊规定”——在我们过国家,待遇是由身份或职务决定的,有什么样的身份或职务,就享受什么样的待遇。党和国家为了不亏待低职安排或没有安排职务的军转干部,正像胡总书记所说得那样,“由国家保证其有稳定的收入、住房、医疗保险等”,所以制定了“特殊规定”,即低职安排或未安排相应职务的,分别享受当地地(市)、县(处)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包括政治地位、国家干部身份、工资、住房、医疗和退休待遇等)。

特别强调保障企业军转干部的合法权益——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入发展,党和国家已经意识到被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干部,其合法权益可能或已经受到侵犯,所以早在1997年就规定,“要切实保障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家属的合法权益”。在中发(1998)7号文件中又重申,“对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要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这是针对1998年军转安置工作在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作出的新规定。所以,这项规定理所当然地适用于1998年以前转业的企业军转干部。那种认为7号文件只适用于以后转业的企业军转干部的观点,是毫无根据、别有用心的。

这就是企业军转干部这个特殊群体的全部内涵。

第二、军转政策和改革政策是什么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以下简称《军官法》)规定,“军官退出现役后的安置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基本经济制度和企业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由此可知,军转政策是按照《军官法》的规定,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制定的。改革政策是根据《立法法》由国务院制定的。军转政策和改革政策互不隶属,是平行的,其法律效力是同等的。

问题是,当军转政策在改革中遭遇改革政策时,为什么对军转干部只执行改革政策而不执行军转政策,把改革政策放在优先地位,用改革政策侵害企业军转干部的合法权益?

我们认为,军转政策和改革政策,都是国家改革战略的组成部分,不是谁压倒谁的关系,不是谁取代谁的问题,也没有谁先谁后的问题,而是平行等效、互相补充、互相完善的关系。安置军转干部,贯彻军转政策,是改革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改革的重要内容,因为军队员额裁减百万本身,就是党和国家做出的震惊世界的重大改革举措。同时,没有广大军转干部的理解和支持,也不可能顺利地完成。所以,无论是改革政策,还是军转政策,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不折不扣地落实。把改革和妥善安置军转干部对立起来,用改革政策取代或否定军转政策,是干扰和阻碍国家整体改革的严重错误,必须立即纠正。

按照《立法法》有关规定的精神,同一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时,适用“特别规定”。而且,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可以溯及既往。因此,我们认为,中发(1998)7号文件有关“身份”和“待遇”的规定,是对军转干部这一特殊群体所做的“特别规定”,适用于2001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实施前转业的所有军转干部。

第三、《宣传提纲》在“一个身份、两个待遇”问题上的欺世谎言。

企业军转干部落实政策的各项要求,都是既定军转政策早有规定、早该落实而没有落实的问题,如保障合法权益,恢复“国家干部”身份,兑现政治、生活待遇(包括政治地位、工资、住房、医疗、退休待遇等)。除此之外,从未提出过非分的要求。对此,人事部比谁都更清楚。

明明是企业军转干部要求落实既有的政策,兑现没有兑现的政治生活待遇,保护合法权益,明明是军转政策在“企改”前就规定军转干部是“国家干部”,享受地方干部相应的待遇,但人事部及其炮制的《宣传提纲》却胡说企业军转干部在“企改”不断深化的情况下,还要求比照党政机关享受“一个身份、两个待遇”,并断言这种要求“既不符合实际,也不符合国家的改革政策”。

请问,企业军转干部的要求,符不符合军转政策?改革以来的军转政策是不是“国家的改革政策”?军转政策与“国家的改革政策”是对立的还是统一的?

军转政策,白纸黑字,企业军转干部的要求,言犹在耳。不是企业军转干部无理的要求享受“一个身份、两个待遇”,而是党和国家给军转干部制定的特殊政策,是党和国家给军转干部的郑重承诺;不是企业军转干部现在才要求享受“一个身份、两个待遇”,而是政策早有规定并且是一贯坚持的原则;不是企业军转干部的要求“不符合实际”而是人事部脱离了军转安置工作的历史实际;不是企业军转干部的要求不符合“国家的改革政策”,而是人事部违背和否定了党的军转政策;不是企业军转干部想和公务员“攀比”,而是要求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讨回被人事部无理剥夺的东西。

请问,人事部敢把企业军转干部的维权要求公之于众吗?

为澄清是非,以正视听,我们强烈要求重新公布军转政策,公开企业军转干部的维权要求,让广大人民群众和和社会舆论判断孰是孰非。人事部不能依仗权利“捂盖子”。

人们不禁要问,堂堂人事部,为什么在《宣传提纲》中睁着眼睛说瞎话,自欺欺人?没有别的目的,就是为了掩盖军转政策在企业不落实的事实,掩盖军转干部维权上访的真相,掩盖自己在军转干部问题上的渎职、失职行为,阻止地方政府和企业落实军转政策。一句话,就是不愿意看到军转政策在企业落实,让军转干部过上好日子。

总之,关于企业军转干部“一个身份、两个待遇”的规定,没有任何文件明令取消或废止,之所以不能落实,完全是中央个别部门、地方政府和企业在改革中不适当地套用“改革”政策,完全忽视和蔑视企业军转干部合法权益的结果。当然,这种结果是全体企业军转干部无论如何也不能接受的。

5、《宣传提纲》说,“稳定是改革和发展的前提,没有稳定的社会政治局面,就不可能有经济的快速持续发展,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的实际困难也难于解决。”

这段关于“稳定”的大道理,我们都很清楚。企业军转干部不会危害稳定,而且还是维护稳定的中坚力量,他们比任何人都更加珍惜社会稳定。因为社会稳定正是他们以青春、鲜血和生命的代价换来的。想当年,投笔从戎,就是为了保卫国家的安宁,维护经济发展的和平环境。而如今,维权上访,就是从源头上消除危害稳定的内在因素——政策不落实造成的社会不公。

我们拥护和坚持新的科学发展观,推动社会协调发展,维会社会公平与正义,消除一切危害社会健康发展的不利因素。

我们认为,稳定的先决条件是兑现党和国家对人民、对社会特定群体做出的政治及物质的承诺,言必信,行必果,讲究诚信,取信于民。否则,靠“欺骗政策”、“待遇白条”,是不能打造诚信政府、维护稳定的。

对企业军转干部来说,不落实政策,单靠“解困”,是不能平息维权上访活动的。借“稳定”之名剥夺其上访权,动用专政工具打压上访活动,只能适得其反。事实也是如此。

6、《宣传提纲》说,“在改革转型期和面临暂时困难时,要正确地对待暂时的局部利益调整,继承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作风……….”。

企业军转干部和党政机关的军转干部是一个战壕的战友,贡献的都是青春和热血,但退役后的生存状况大不相同。一个是国家干部(公务员),在职时各种待遇应有尽有,退休后享受特殊待遇,毫无后顾之忧;一个是企业职工,国家干部身份被剥夺,政治生活待遇被取消,退休时按工人退休,有钱吃饭,没钱看病,生活在社会底层。

为什么会有这种天壤之别、巨大反差?根本原因就在于,军转政策在党政机关落实了,在企业不落实或没有完全落实。所以,必须尽快消除这种不公平现象,否则,叫饿着肚子的人“正确对待暂时的局部利益调整”,“继承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之类的说教,就毫无意义。

现在的情况是,国家再困难,也不能亏待我们“党政官员”,国家再穷,也得给我们党政官员年年长工资。

7、关于企业军转干部维权上访问题

(1)《宣传提纲》说,“共产党员要牢记党的宗旨,讲党性、讲原则,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参与群体性的集体上访活动,不进行组织串联、集会、策划大规模的集体上访活动。

军转干部是什么素质的人,党和国家已经作出了客观评价。他们是对国防建设做出过重要贡献的人。是识大体、顾大局、有理性的人,是有很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和法律意识的人,是有坚强党性原则的人。

人事部要讲党的宗旨,就要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不折不扣地落实党的军转政策。不顾党的威信,破坏党的政策权威信和严肃性,自己不执行,也不许地方执行党的军转政策,还讲什么党性?割断历史,否定党的军转政策的连续性,肆意违背军转政策的基本原则,还讲什么原则性?人事部口口声声要别人自觉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你们在企业军转干部问题上,有哪一点是践行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

企业军转干部维权上访活动由来已久,非自今日始。这里需要搞清以下问题,即,上访的起因,上访的法律问题,上访的实际情况,地方当局是如何对待上访的,上访是如何升级扩大的,上访解决了什么问题,如何平息上访问题等。

企业军转干部上访,是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要求落实政策的诉求被歪曲、被封锁、被无理否定之后,才不得不拿起政策法律作武器,通过上访来表达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指导思想是相信党和政府,相信党的政策,依法有序地进行维权上访活动。其目的是讨回公道,落实政策,恢复“国家干部”身份,兑现政治生活待遇。他们没有任何政治企图,既不危害社会秩序,也不妨碍他人。上访活动完全控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其上发给,大而言之,是为了维护党中央的权威,维护党的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从根本上消除不稳定因素。小而言之,是为了维护自身最基本的人权——生存权。他们提出的问题,是客观存在的,实事求是的;他们的要求,是和情、合理、合法的。

上访的合法性问题,毋庸置疑。其他问题,在前面已多有涉及,不再赘述。

《宣传提纲》以教训人的口气说,企业军转干部“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在企业军转干部问题上,正是人事部带头违反党的纪律,违背国家有关军转干部的法律法规。它以部门文件歪曲、篡改甚至否定党和国家历来的军转干部政策,恶意理解和恶意解释军转政策,对企业军转干部恶意适用企业改革政策。它还超越职权范围,制定违背上级(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文件原则和精神的文件,越权“解释”有关军转政策问题,制造混乱。所有这些,都是无组织、无纪律行为,已造成严重后果,应根据党纪国法追究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企业军转干部将在必要的时候,控告其违法行政、侵犯企业军转干部合法权益的行为。

(2)《宣传提纲》最后说,“要增强政治警觉性,对少数别有用心的人蛊惑煽动、非法串联和危害大局的各种言行,要坚决予以揭露和抵制,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

人事部对企业军转干部维权上访的一切诬蔑不实之词,必须推翻。“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各级地方党政当局对上访企业军转干部所采取的一切非法措施,必须立即停止,并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侵权责任。

任何别有用心的人想利用企业军转干部的问题做文章,那是妄想!(待续)

企业军转干部维权之声
2004——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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