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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教职员退休欲长住中国者 将改领一次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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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3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佳霏台北三十日电)台湾行政院大陆委员会今天通过教育部所拟,规范支(兼)领月退休给与的公立学校教职员,经许可赴中国地区,并拟在中国长期居住者,应改领一次退休给与办法草案。

这项办法草案教育部将报行政院核定后施行。

陆委会上午举行委员会议,通过教育部所拟“支领月退休给与之公立学校教职员赴大陆地区长期居住改领停领及恢复退休给与处理办法”草案,规范支(兼)领月退休给与的公立学校教职员,经许可赴中国地区并拟期居住者,改领一次退休给与事宜。

陆委会副主任委员刘德勋说,为配合两岸条例修正条文第九条之一,单一身份制的增订规定,修正条文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明定支领各种月退休(职、伍)给与的退休(职、伍)军公教及公营事业机关(构)人员拟赴中国长期居住者,应向主管机关申请改领一次退休(职、伍)给与。

他说,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增订这类人员未依规定申请改领,而在中国设有户籍或领用大陆地区护照者,停止领受退休(职、伍)给与的权利,但可在这类人员依第九条之二规定经许可回复台湾地区人民身份后,恢复领受退休给与的权利。

刘德勋表示,两岸条例第二十六条规范重点,在于申请人有无赴中国长期居住的意愿,以及有无在中国设有户籍或领用中国护照的情形,但并未规定一旦具有赴中国长期居住逾一百八十三天的事实者,即当然产生停止发放退休金的法律效果。

教育部依修正条文第二十六条第五项授权,参照铨叙部所定“支领月退休给与之公务人员赴大陆地区长期居住改领停领及恢复退休给与处理办法”,拟订办法草案。

各主管机关考试院铨叙部(公务人员部分)、国防部(军人部分)、经济部及交通部(公营事业机构人员部分),皆已依第二十六条第五项授权,研订相关退休给与处理办法,并配合两岸条例修正条文施行日期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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