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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强:政党要接受人民的选择

方强
2004-08-09 07:03 中港台时间|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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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9日讯】政党接受人民选择是践行“主权在民”这一具有普世价值理念的必然要求。一般国家都以宪法形式表明人民是国家主人,如1912年民国《临时约法》就开宗明义说:“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成之。”、“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而政党永远只是社会特定阶层、群体利益的维护者和代言人。为争取更多的支持者,尽管一些政党也不断调整着纲领、章程,但它所争取和维护的群体利益置于全社会中也往往只是局部的。所谓政党毫无私利,其利益与国家、民族的根本利益完全一致,因而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说词,完全是欺人之谈。

社会个体──公民──的利益千差万别。各个阶层的利益纷繁复杂。人民根据政党的纲领章程、历史表现以及维护它所代表的群体利益的既有成就,来决定是否参加、支持和拥护该政党。任何人都没有与生俱来的天然义务去拥护某一个特定政党。相反,当某一政党(哪怕是执政党)的政策、主张损害到自己的权益时,人人都有伸张权益、反对其主张、直至反对这个政党本身的权利。反对一个政党与反对政府、危害国家,有根本的区别。陈独秀曾在法庭针对“叛国危害民国罪”申辩道:“我只承认反对国民党和国民政府,却不承认危害民国,因为政府并非国家。孙中山、黄兴等曾推翻清政府,打倒北洋政府,如谓打倒政府就是危害国家,那么国民党岂非已两次叛国?”真是一语惊醒梦中人,陈氏道破了国民党故意混淆政府和国家概念的玄机。

政党永远是公民实现和维护自身权益的工具,它不能凌驾在公民、法律和政府之上。法律高于党纪,公民权高于党权,因而任何政党都不能以党纪代替国法对公民实施处分(如限制人身自由等)。法律可以规范政党的产生、组成和运作规则,却不能将国家的执政权明文赋予某个政党,政党的执政地位来源于人民的依法选择,而非来自法律本身。其执政地位的延续和终止同样取决于人民的意志。亦即国家的治理权天然赋予了政党,但决不是一劳永逸地赋予某一个特定的政党。现代公民从不承认自己的与生俱来的天然义务去拥护一个政党的执政地位,也不会承认、默许一种未经授权而长期窃据的国家统治权。这就是所谓“主权在民”思想的真实表意。

现代社会里,政党作为群体利益的代言人必须对其它社会阶层、团体、派别(甚至是反对派)予以法律内的尊重,否则就可能承受由此而来的法律。法律作为全体公民、一切组织行为规范的准则,是各个利益群体相互调和的产物,它只维护公平、有序的竞争,决不承认罢黜百家、独尊一党,甚至赋予一党限制、取缔其它团体的特权。

主权在民,政党自觉接受人民选择的原则在大多数国家的政治生活得到落实,即使在最专制的国家,统治者也只是刻意歪曲、混淆这一原则而不敢公开否定。尊重并遵循这一原则是成熟的政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起码要求,是衡量政党先进性和政治文明的基本标志,回避甚至抗拒人民的选择只能更加突出其专制、腐朽、自私的内在本质,并最终为历史所淘汰。国民党从其标榜的“一个政党、一个主义、一个领袖”到退出大陆政治舞台就是鲜活的例证。

〔转载自《民主论坛》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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