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9月13日讯】“劳动教养的有关行政规定涉嫌违宪、违法。”继去年全国“两会”上127名人大代表提出改革劳动教养制度议案之后,今年又有人大代表提交同样议案。
34岁的董志超在一场纠纷中因“无理取闹”而被劳教,失去自由226天。虽然最终“告赢”了劳教委,但董志超想不通,为什么自己没有通过法院审判就会被关押那么长时间?谁该为所谓的“劳教程序违法”负责?谁该为226天失去自由与尊严的日子“买单”?
堵厂招来劳教之灾
董志超是西安市长安区王莽乡郑家坡村村委会主任、王莽乡第十五届人大代表。根据法院后来的认定,董志超的劳教之灾源于他和一家企业的纠纷:2001年2月21日,王莽乡郑家坡村一组与西安小峪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2002年4月,董志超与田某合买一台装载机给石料厂干活。在此期间,石料厂又租用了西安李某的装载机,为此董志超与石料厂发生争议。同年7月至8月,董志超关掉石料厂的砸石机,锁了控制室及空压机房门,致使石料厂停工数小时。9月,其弟董志彬又用摩托车挡在石料厂装载机旁,董志超赶到后,让工人关掉机器,迫使石料厂停工数小时。
堵厂事件发生两个多月后,董志彬被带到派出所,董志超随即也被叫到了派出所,令其家人和乡亲想不到的是,等待兄弟二人的是近一年的劳教生涯。
不堪回首的226天
在被刑拘后,董志超兄弟被羁押在西安市看守所。2003年1月22日,在看守所里度过了39个日夜后,兄弟俩接到了西安市劳教委作出的西劳教甲犤2003犦54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宣布对董志超和董志彬劳动教养一年。1月27日,兄弟二人被送往陕西卤阳劳动教养管理执行所。“这种劳教生活我们一辈子都忘不了。”董志超回忆说,劳教人员中多数是吸毒者,心理恐惧不说,每日的劳动也让他们筋疲力尽。
在卤阳劳教所呆了一段时间后,他们被送往周至一劳教所,这里的条件更加艰苦。他们被派到砖厂干活。
“每天早上干活前,必须穿上被水浸透的大棉袄,然后一头扎进砖窑。砖窑温度高达70摄氏度,在窑里呆上一会儿棉袄就被烤干了,出来将棉袄浸湿再进去……日子一长,头发、眉毛都被烤得光光的。”董志超脸上现在还有一些那时留下的疮疤。
欲提起国家赔偿
在被劳教期间,他们的家人开始找有关部门上访。2003年3月17日,家人以董志超兄弟俩的名义将西安市劳教委告到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03年9月3日,法院尚未作出判决,陕西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陕劳复犤2003犦015号《关于撤消对董志超、董志彬劳动教养的批复》。根据这一批复,同年8月25日,董志超、董志彬被解除劳动教养。
2003年9月21日,西安市莲湖区法院作出判决,认为董志超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其身为乡人大代表,被刑拘后应立即向该乡人大主席团报告,而未报告,属程序违法;对董志彬,则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但情节轻微,不足以劳动教养。作出对其劳动教养一年的决定,显失公正”。
法院认为,西安市劳教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享有审批劳动教养案件的职责,但对董志超、董志彬劳动教养一年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董志超告诉记者,接下来想通过提起国家赔偿为自己“讨个说法”。
弊端劳教竟成创收工具
只因举报腐败问题,反腐斗士郭光允被莫名其妙地劳教了两年,由此透露的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弊端可见一斑———
变相超期羁押
对相当多的人来说,劳动教养和监狱服刑有何区别、劳动教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并不清楚。
反腐斗士郭光允就曾因举报原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的腐败问题而被劳动教养两年。1995年8月,郭光允写了“程维高、李山林是破坏河北省建筑市场的罪魁祸首”的材料,用匿名方式寄给中纪委和河北省检察院。此后,在程维高的直接授意下,他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劳教两年,被劳教的理由是“投寄匿名信,诽谤省里主要领导”。
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指出,劳动教养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颇为严重。举例来说,如今不允许超期羁押,许多地方就将证据缺乏或证据不足的案件以劳教处理;一些地方公安局花大量的精力、财力,抓大案要案,未等事实弄清楚就急于宣传出去,后来发现抓错了人,也不放人,为了表明没有办错案,便对无辜者处以劳教……有的公安机关对一些在法定羁押期限内无法侦查结案提起刑事诉讼的案件,和那些取证困难、证据不足,怕移送起诉后被退查的案件,都处以劳教了事;有的办案单位为完成上级下达的创收指标,或受自身利益的驱动,甚至以劳教相威胁,对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处以高额罚款,劳教成为创收的工具;有的把属于道德调整范畴的人、因民事纠纷引起的一般打架斗殴,情节显著轻微的也送去劳教……
缺乏法律支撑
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
作为一种“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劳动教养的对象包括:1.不务正业、有流氓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的;2.罪行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革命分子、反社会主义的反动分子,受到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开除,无生活出路的;3.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内,有劳动能力、但长期拒绝劳动或者破坏纪律、妨害公共秩序,受到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4.不服从工作分配和就业转业安置,或者不接受从事劳动生产的劝导,不断地无理取闹、妨害公务、屡教不改的。
从上面的规定来看,有些地方已明显不符合现在的法律。如“反革命分子、反社会主义分子”的罪名早已不存在。因为缺乏法律的支撑,劳动教养的存在显得颇为尴尬。
行动学者欲掀“违宪审查第二波”
2003年,孙志刚事件的发生曾引发3名法学博士上书全国人大要求启动对收容制度的违宪审查程序,后因收容遣送制度被国务院废除,“违宪审查”程序也无果而终。此后,著名学者、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向全国人大递交建议书,要求启动对劳动教养制度违宪违法的审查,掀起了“违宪审查第二波”。
“我一直想通过自己的努力让更多的人来关注劳动教养制度,希望更多的公民来了解和关心这个问题。”3月12日,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说。胡星斗长期关注劳动教养制度,2003年6月,受许志永等3位法学博士要求启动“违宪审查程序”的启发,他也想到了用公开建议的方式向全国人大提出建议。2003年6月,胡星斗以邮寄的方式向全国人大递交了自己的建议书,要求对劳教制度的违宪违法进行审查。截至目前,他尚未得到答复。不过,他认为,伴随着法学界的不懈呼吁,自己的建议应该已产生了影响力。因为从各种迹象来看,立法机关已在研究有关解决劳教制度的问题。
在递交给全国人大的审查建议书里,胡星斗教授认为,劳动教养的有关规定主要涉嫌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他将矛头直接对准了1957年8月3日国务院公布实施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79年国务院公布施行的《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1982年国务院转发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这也是目前支撑着劳动教养制度的主要依据。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涉及人身自由的劳动教养制度竟没有一部法律作为支撑,这也是我提出质疑的主要原因。”胡星斗教授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90条第二款规定:“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胡星斗教授正是依据这一条,认为公民有向国家立法机关提出建议的权利,所以提交了违宪审查建议书。
“无论是按照宪法、立法法还是行政处罚法,以及有关国际公约,惟有依照法律确定的事实和程序,才能限制和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而劳动教养的有关行政规定涉嫌违宪、违法。”胡星斗认为。
出路用《违法行为矫治法》替代劳动教养
虽然劳动教养制度备受争议,但不能否认该制度也曾起到过积极作用。现实中,总有那些“大罪不犯,小错不断,气死警察,难倒法院”的人影响着社会治安。尤其是那些吸毒人员等,劳动教养制度一旦废除,对这些人该如何处理呢?
胡星斗认为,对此类人其实依据《治安处罚条例》来处罚就可以了,可以在治安处罚中加入“社区矫正”,把劳教所改为矫正所,同时要设立被劳教者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劳教期限也不能长,总之,制度一定要合法。
记者了解到,全国人大已打算设立《违法行为矫治法》来替代劳动教养制度,此次两会,全国人大有关人士透露,目前《违法行为矫治法》已被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研究起草工作。
(大江网-信息日报)2004-03-3107:14:45
(注﹕本文由中国大陆网友提供﹐作为废除中国劳教制度征签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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