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

勞教制度何去何從

2004-09-10 06:51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0

【大紀元9月13日訊】「勞動教養的有關行政規定涉嫌違憲、違法。」繼去年全國「兩會」上127名人大代表提出改革勞動教養制度議案之後,今年又有人大代表提交同樣議案。

34歲的董志超在一場糾紛中因「無理取鬧」而被勞教,失去自由226天。雖然最終「告贏」了勞教委,但董志超想不通,為甚麼自己沒有通過法院審判就會被關押那麼長時間?誰該為所謂的「勞教程序違法」負責?誰該為226天失去自由與尊嚴的日子「買單」?

堵廠招來勞教之災

董志超是西安市長安區王莽鄉鄭家坡村村委會主任、王莽鄉第十五屆人大代表。根據法院後來的認定,董志超的勞教之災源於他和一家企業的糾紛:2001年2月21日,王莽鄉鄭家坡村一組與西安小峪實業有限公司簽訂土地租賃合同。2002年4月,董志超與田某合買一台裝載機給石料廠幹活。在此期間,石料廠又租用了西安李某的裝載機,為此董志超與石料廠發生爭議。同年7月至8月,董志超關掉石料廠的砸石機,鎖了控制室及空壓機房門,致使石料廠停工數小時。9月,其弟董志彬又用摩托車擋在石料廠裝載機旁,董志超趕到後,讓工人關掉機器,迫使石料廠停工數小時。

堵廠事件發生兩個多月後,董志彬被帶到派出所,董志超隨即也被叫到了派出所,令其家人和鄉親想不到的是,等待兄弟二人的是近一年的勞教生涯。

不堪回首的226天

在被刑拘後,董志超兄弟被羈押在西安市看守所。2003年1月22日,在看守所裡度過了39個日夜後,兄弟倆接到了西安市勞教委作出的西勞教甲犤2003犦54號《勞動教養決定書》,宣佈對董志超和董志彬勞動教養一年。1月27日,兄弟二人被送往陝西鹵陽勞動教養管理執行所。「這種勞教生活我們一輩子都忘不了。」董志超回憶說,勞教人員中多數是吸毒者,心理恐懼不說,每日的勞動也讓他們筋疲力盡。

在鹵陽勞教所呆了一段時間後,他們被送往周至一勞教所,這裡的條件更加艱苦。他們被派到磚廠幹活。

「每天早上幹活前,必須穿上被水浸透的大棉襖,然後一頭扎進磚窯。磚窯溫度高達70攝氏度,在窯裡呆上一會兒棉襖就被烤乾了,出來將棉襖浸濕再進去……日子一長,頭髮、眉毛都被烤得光光的。」董志超臉上現在還有一些那時留下的瘡疤。

慾提起國家賠償

在被勞教期間,他們的家人開始找有關部門上訪。2003年3月17日,家人以董志超兄弟倆的名義將西安市勞教委告到西安市蓮湖區人民法院。2003年9月3日,法院尚未作出判決,陝西省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作出陝勞復犤2003犦015號《關於撤消對董志超、董志彬勞動教養的批復》。根據這一批復,同年8月25日,董志超、董志彬被解除勞動教養。

2003年9月21日,西安市蓮湖區法院作出判決,認為董志超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但其身為鄉人大代表,被刑拘後應立即向該鄉人大主席團報告,而未報告,屬程序違法;對董志彬,則認為「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實,但情節輕微,不足以勞動教養。作出對其勞動教養一年的決定,顯失公正」。

法院認為,西安市勞教委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享有審批勞動教養案件的職責,但對董志超、董志彬勞動教養一年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董志超告訴記者,接下來想通過提起國家賠償為自己「討個說法」。

弊端勞教竟成創收工具

只因舉報腐敗問題,反腐鬥士郭光允被莫名其妙地勞教了兩年,由此透露的勞動教養制度存在的弊端可見一斑———

變相超期羈押

對相當多的人來說,勞動教養和監獄服刑有何區別、勞動教養的法律依據是甚麼並不清楚。

反腐鬥士郭光允就曾因舉報原河北省委書記程維高的腐敗問題而被勞動教養兩年。1995年8月,郭光允寫了「程維高、李山林是破壞河北省建築市場的罪魁禍首」的材料,用匿名方式寄給中紀委和河北省檢察院。此後,在程維高的直接授意下,他被石家莊市公安局勞教兩年,被勞教的理由是「投寄匿名信,誹謗省裡主要領導」。

北京理工大學教授胡星斗指出,勞動教養在執行中出現的問題頗為嚴重。舉例來說,如今不允許超期羈押,許多地方就將證據缺乏或證據不足的案件以勞教處理;一些地方公安局花大量的精力、財力,抓大案要案,未等事實弄清楚就急於宣傳出去,後來發現抓錯了人,也不放人,為了表明沒有辦錯案,便對無辜者處以勞教……有的公安機關對一些在法定羈押期限內無法偵查結案提起刑事訴訟的案件,和那些取證困難、證據不足,怕移送起訴後被退查的案件,都處以勞教了事;有的辦案單位為完成上級下達的創收指標,或受自身利益的驅動,甚至以勞教相威脅,對賣淫、嫖娼、賭博、吸毒等處以高額罰款,勞教成為創收的工具;有的把屬於道德調整範疇的人、因民事糾紛引起的一般打架鬥毆,情節顯著輕微的也送去勞教……

缺乏法律支撐

根據《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二條的規定,「勞動教養是對被勞動教養的人實行強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一種方法」。

作為一種「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方法」,根據《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勞動教養的對象包括:1.不務正業、有流氓行為,違反治安管理、屢教不改的;2.罪行輕微,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反革命分子、反社會主義的反動分子,受到機關、團體、企業、學校等單位開除,無生活出路的;3.機關、團體、企業、學校等單位內,有勞動能力、但長期拒絕勞動或者破壞紀律、妨害公共秩序,受到開除處分,無生活出路的;4.不服從工作分配和就業轉業安置,或者不接受從事勞動生產的勸導,不斷地無理取鬧、妨害公務、屢教不改的。

從上面的規定來看,有些地方已明顯不符合現在的法律。如「反革命分子、反社會主義分子」的罪名早已不存在。因為缺乏法律的支撐,勞動教養的存在顯得頗為尷尬。

行動學者慾掀「違憲審查第二波」

2003年,孫志剛事件的發生曾引發3名法學博士上書全國人大要求啟動對收容制度的違憲審查程序,後因收容遣送制度被國務院廢除,「違憲審查」程序也無果而終。此後,著名學者、北京理工大學教授胡星斗向全國人大遞交建議書,要求啟動對勞動教養制度違憲違法的審查,掀起了「違憲審查第二波」。

「我一直想通過自己的努力讓更多的人來關注勞動教養制度,希望更多的公民來瞭解和關心這個問題。」3月12日,北京理工大學教授胡星斗說。胡星斗長期關注勞動教養制度,2003年6月,受許志永等3位法學博士要求啟動「違憲審查程序」的啟發,他也想到了用公開建議的方式向全國人大提出建議。2003年6月,胡星斗以郵寄的方式向全國人大遞交了自己的建議書,要求對勞教制度的違憲違法進行審查。截至目前,他尚未得到答覆。不過,他認為,伴隨著法學界的不懈呼籲,自己的建議應該已產生了影響力。因為從各種跡象來看,立法機關已在研究有關解決勞教制度的問題。

在遞交給全國人大的審查建議書裡,胡星斗教授認為,勞動教養的有關規定主要涉嫌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他將矛頭直接對準了1957年8月3日國務院公佈實施的《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1979年國務院公佈施行的《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1982年國務院轉發的《勞動教養試行辦法》,這也是目前支撐著勞動教養制度的主要依據。

「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涉及人身自由的勞動教養制度竟沒有一部法律作為支撐,這也是我提出質疑的主要原因。」胡星斗教授說。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90條第二款規定:「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牴觸的,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建議,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進行研究,必要時,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意見」,胡星斗教授正是依據這一條,認為公民有向國家立法機關提出建議的權利,所以提交了違憲審查建議書。

「無論是按照憲法、立法法還是行政處罰法,以及有關國際公約,惟有依照法律確定的事實和程序,才能限制和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而勞動教養的有關行政規定涉嫌違憲、違法。」胡星斗認為。

出路用《違法行為矯治法》替代勞動教養

雖然勞動教養制度備受爭議,但不能否認該制度也曾起到過積極作用。現實中,總有那些「大罪不犯,小錯不斷,氣死警察,難倒法院」的人影響著社會治安。尤其是那些吸毒人員等,勞動教養制度一旦廢除,對這些人該如何處理呢?

胡星斗認為,對此類人其實依據《治安處罰條例》來處罰就可以了,可以在治安處罰中加入「社區矯正」,把勞教所改為矯正所,同時要設立被勞教者尋求司法救濟的途徑,勞教期限也不能長,總之,制度一定要合法。

記者瞭解到,全國人大已打算設立《違法行為矯治法》來替代勞動教養制度,此次兩會,全國人大有關人士透露,目前《違法行為矯治法》已被列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規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將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研究起草工作。

(大江網-信息日報)2004-03-3107:14:45

(注﹕本文由中國大陸网友提供﹐作為廢除中國勞教制度征簽之附件)
----------------------
廢除中國勞教制度征簽:
■署名網站網址:http://luntan.epochtimes.com/luntan/gb/index.html
■署名以及聯繫專用電子郵箱:news@epochtimes.com,djynews@yahoo.com

(http://www.dajiyuan.com)

標籤
如果您有新聞線索或資料給我們
請進入安全爆料平台
守護善良正義,值得奮戰到底
大紀元電子報
一旦重大新聞發生,我們會立即發送到您的電子郵箱
Email Icon
如果您有新聞線索或資料給大紀元,請進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留言

  • 大紀元保留刪除惡意留言的權利,包括低俗、誤導或攻擊信仰等內容
本網站圖文內容歸大紀元所有, 任何單位及個人未經許可,不得擅自轉載使用。
Copyright© 2000 - 2026 The Epoch TimesAssociation Inc.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