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9月13日讯】西北政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贾宇教授认为,劳动教养制度存在诸多弊端。
首先,劳动教养处罚超越了政府行政权的范畴。劳动教养从法律性质来看,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这种措施由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但主要是由公安机关具体操作的。而从劳教的本质看,它剥夺的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从法理上讲,这样的权利属于司法权的范畴,以行政处罚的方式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是对司法权的削弱和行政权的扩张。
第二,劳动教养制度对实行劳教的人显失公平。因为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非常严厉的处罚,凡是严厉的处罚都应审慎使用。一个人如果犯了罪,他还有不被剥夺人身自由的可能,如被判缓刑(有期徒刑)、罚金或免予刑事处罚。而劳动教养制度却可以对没有犯罪的人剥夺人身自由。
第三,劳动教养缺乏公正、严格的程序保障。根据法律的规定,一个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都要经过公安机关的侦察、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和法院的一审、二审判决。而劳教处罚却缺乏这样一个公正、严格的程序保障。虽然劳动教养也有行政复议的机会,但行政复议还是在行政机关进行的,不能保障被劳教者的申诉权。
第四,劳教制度不符合宪法精神和我国政府的宗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因此,劳动教养制度不符合宪法精神和我国政府提倡的“执政为民”、“权为民所用”的宗旨。
(注﹕本文由中国大陆网友提供﹐作为废除中国劳教制度征签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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