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9月13日訊】西北政法學院副院長、博士生導師賈宇教授認為,勞動教養制度存在諸多弊端。
首先,勞動教養處罰超越了政府行政權的範疇。勞動教養從法律性質來看,是一種行政處罰措施。這種措施由勞動教養委員會決定,但主要是由公安機關具體操作的。而從勞教的本質看,它剝奪的是公民人身自由權利。從法理上講,這樣的權利屬於司法權的範疇,以行政處罰的方式剝奪公民人身自由是對司法權的削弱和行政權的擴張。
第二,勞動教養制度對實行勞教的人顯失公平。因為剝奪人身自由是一種非常嚴厲的處罰,凡是嚴厲的處罰都應審慎使用。一個人如果犯了罪,他還有不被剝奪人身自由的可能,如被判緩刑(有期徒刑)、罰金或免予刑事處罰。而勞動教養制度卻可以對沒有犯罪的人剝奪人身自由。
第三,勞動教養缺乏公正、嚴格的程序保障。根據法律的規定,一個免予刑事處罰的判決都要經過公安機關的偵察、檢察機關的審查起訴和法院的一審、二審判決。而勞教處罰卻缺乏這樣一個公正、嚴格的程序保障。雖然勞動教養也有行政復議的機會,但行政復議還是在行政機關進行的,不能保障被勞教者的申訴權。
第四,勞教制度不符合憲法精神和我國政府的宗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因此,勞動教養制度不符合憲法精神和我國政府提倡的「執政為民」、「權為民所用」的宗旨。
(注﹕本文由中國大陸网友提供﹐作為廢除中國勞教制度征簽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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