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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咬人 苗栗法院判决主人将拘役三十天

2005-01-1203:00 中港台时间|2000-01-0100: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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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1日报导】(据中广新闻报导)俗话说:狗咬人不是新闻,但是狗咬人一口,主人可能要付出拘役三十天、或罚款两万七千元的代价!

家住苗栗竹南的〔许金好〕老太太,九十二年连续遭到土狗追赶,造成骑车跌倒、甚至还被狗咬伤,一状告上法院。根据了解,许金好是旅居西班牙的知名佛朗明哥舞蹈家“许金仙女”的妹妹,由于两度被面包店饲养的两只土狗追赶,全案经由竹南分局报请地检署声请简易判决,结果被告不服,要求法院继续审理。

今天苗栗地法审理终结,认为狗主人刘秋美以及周惠敏母女,因为过失伤害判处拘役三十天,如果易科罚金,两名被告将付出新台币五万四千元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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