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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大复决修宪案 学者主张不得切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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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27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陈杉荣╱台北报导〕中选会已拟定5月14日进行任务型国代选举,多位公法学者昨天在一场研讨会上,就国大复决修宪案的门槛与方式、国代兼职的限制、任务型国代的法律属性,以及立院能否撤回修宪案等议题,进行深入的研讨。

为纪念已故法学教授法治斌而成立的“公益信托法治斌教授学术基金”,昨天举行公法与公共政策论坛,率先推出国大二法评析研讨会,由台北大学法律系教授陈春生主持。

为配合立法院于去年8月23日通过宪法修正案,立法院已三读通过“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法”,配套的“国民大会代表职权行使法草案”则未能完成立法,须等第六届立法院组成后重新提案审议。

修宪兹事体大,立法院处理修宪案又是在政党对垒拼选举的各种因素混杂下通过,台大政治系教授黄锦堂认为,这项修宪案对于中小型政党有不利益性,难怪小型政党在职权行使法的立法过程出现暗潮。

对于任务型国代复决修宪案的可决门槛,黄锦堂表示,既然立院决议阶段有所把关,国大复决没有必要重复提高门槛的必要,二分之一即可复决。东吴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林三钦则认为,若复决的比例定为二分之一,恐将出现极具争议性的修宪提案,造成激烈对立与撕裂,主张门槛应定为三分之二。

对于国大复决的行使方式,黄锦堂与林三钦都主张,修宪案不得切割,应全案复决,不能对立院通过的提案做任何修正。参与讨论的政大法律系教授苏永钦则认为,立委席次减少、选制调整与国大修宪程序,应该是不同的案子,若能取得立法院的同意,应可考虑切割处理。

在国代兼职容许性方面,林三钦认为,国代虽采比例代表产生,但立委和监委不能兼任国代。因为立委是修宪案的提案人,监委行使职权具有独立性,是准司法权的一环,不宜兼任政治色彩鲜明的国代。至于地方民代兼任国代,并不冲突。

而国代已依比例代表产生,任务型国代的法律属性为何,政大法律系助理教授廖元豪认为不应属于委任代表。但林三钦和苏永钦都认为,国代的法律定位应属于委任代表,必须在复决时承诺选前的政见。

此外,黄锦堂认为,立法院当初通过修宪案,迫于民意和舆论压力而仓促完成决议,应可由立法院决议,撤回原决议之全部或一部。但此一见解在现行法上并无依据,他认为若有争议,立法院重做决议后,得声请大法官会议解释以求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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