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克文律师谈法律(80)

驾照变更地址须十天内通知州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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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8日讯】最近纽约州中级上诉法庭的案例集又收录了一起由本律师事务所辩护的案例。虽然本案上诉未胜,笔者认为有必要给广大读者提醒一下,以免类似事情再次发生,毕竟笔者本专栏的目的是普及法律知识而不是纯粹的商业广告。只谈胜诉案件,不谈败诉案件,事实上哪位律师敢向客户拍胸担保一定胜诉案子,这是不可信托的律师,因为法庭毕竟不是他开的。永远没有输过案子的律师,要么从来没有打过一起案子,或者刻意避免接受难打的案件,这只是一块还没有经过锤炼的生铁罢了。

  本案的案情简单。原告在一次车祸中与出租车司机相撞,原告于是起诉告出租车司机和出租车拥有者。出租车司机和出租车拥有者(Owner)都没有应诉和答辩。原告于是在所有被告都缺席的情况下,获得法庭在缺席审判听证会后(Inquest)判决受损$125000美元。

  几年后,被告之一,出租车的车主,在获知有一个缺席审判的判决书时,请律师向法庭要求撤消该上述的缺席判决。理由是﹕法庭在尚未获得对其管辖权的情形下就做了缺席审判,故根据民事诉讼程序法第5015(a)(4)条该缺席审判应被撤除。

  被告主要理由是﹕从纽约州的交通局查过被告的记录,被告在原告状纸送达时,被告在交通局的记录上的地址仍在纽约市从来没有更改过。根据纽约州车辆和交通法第505(5)条(Vehicle and Traffic Law),每个有驾驶执照者都应该在改变住址的10天内通知纽约州的交通局其地址改变的状况。法庭也判了很多先例,当诉讼的被告没有及时通知交通局改变地址,将不能以此理由辩称状纸送达旧址而没有收到。于是纽约州的高等法院判被告不得撤消原来的缺席审判(Default Judgment)。

  被告不服本事务所接案,上诉至中级上诉法庭。本所做了法律案例调查,发现并无先例,有利于被告,于是决定本上诉将逆水而行去推翻几乎是不大公正的先例判决,一个人在不知情、没有预警下、没有答辩的情形就输了的判决。

  要推翻先例几乎是机会不大,本事务所采用以原案审判时引证的先例不适用于本案的手法,想迂回避免与先例直接冲突。本事务所列举不同的事实,引用的所有先例里的被告,在送状纸时都住在纽约州,而本案的被告是住在新州,所有先例中的被告在送状纸时都还持有纽约州驾照。而本案的被告已经放弃了纽约州驾照而领取了新州驾照,纽约州的法律并没有规定新州的驾照拥有者也要10天内通知交通局有关改变地址的事实。被告交出纽约州驾照换取新州驾照时,新州交通局应该通知纽约州交通局除名等等理由。

  中级上诉法庭不为本事务所的辩护所动,维持下面高等法院的判决。进一步验证我们这行当中“十个上诉,九个维持原判”的行话。可见上诉要推翻先例的判决,比指出下层法庭有判决错误更是困难重重。

  虽然上诉法庭的意见书没有写明,但是笔者事后分析﹕本案的被告是纽约州的外州居民,他拥有纽约州的的士牌照,从纽约州赚取收入。纽约州明文规定,当外州居民从本州获利,纽约州对该外州居民也有法律管辖权。故纽约州车辆和交通第505(5)条也适合被告,也就是说,被告也有义务在放弃纽约州驾照的10天内及时通知纽约州的交通局改变地址、注销记录。

  由于本案的所有审案上诉法官都持有相同意见,故不得直接自动上诉至纽约州最上诉法院。我们从中应该得到的经验是,搬家改变地址,立即通知纽约州交通局,以免有什么状纸没有收到而莫名其妙地被缺席审判。

  原案请查﹕Kandov v.Gondal, 783 N.Y.S.2d 57(10/12/2004)。◇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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