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克文律師談法律(80)

駕照變更地址須十天內通知州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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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8日訊】最近紐約州中級上訴法庭的案例集又收錄了一起由本律師事務所辯護的案例。雖然本案上訴未勝,筆者認為有必要給廣大讀者提醒一下,以免類似事情再次發生,畢竟筆者本專欄的目的是普及法律知識而不是純粹的商業廣告。只談勝訴案件,不談敗訴案件,事實上哪位律師敢向客戶拍胸擔保一定勝訴案子,這是不可信託的律師,因為法庭畢竟不是他開的。永遠沒有輸過案子的律師,要麼從來沒有打過一起案子,或者刻意避免接受難打的案件,這只是一塊還沒有經過錘煉的生鐵罷了。

  本案的案情簡單。原告在一次車禍中與出租車司機相撞,原告於是起訴告出租車司機和出租車擁有者。出租車司機和出租車擁有者(Owner)都沒有應訴和答辯。原告於是在所有被告都缺席的情況下,獲得法庭在缺席審判聽證會後(Inquest)判決受損$125000美元。

  幾年後,被告之一,出租車的車主,在獲知有一個缺席審判的判決書時,請律師向法庭要求撤消該上述的缺席判決。理由是﹕法庭在尚未獲得對其管轄權的情形下就做了缺席審判,故根據民事訴訟程序法第5015(a)(4)條該缺席審判應被撤除。

  被告主要理由是﹕從紐約州的交通局查過被告的記錄,被告在原告狀紙送達時,被告在交通局的記錄上的地址仍在紐約市從來沒有更改過。根據紐約州車輛和交通法第505(5)條(Vehicle and Traffic Law),每個有駕駛執照者都應該在改變住址的10天內通知紐約州的交通局其地址改變的狀況。法庭也判了很多先例,當訴訟的被告沒有及時通知交通局改變地址,將不能以此理由辯稱狀紙送達舊址而沒有收到。於是紐約州的高等法院判被告不得撤消原來的缺席審判(Default Judgment)。

  被告不服本事務所接案,上訴至中級上訴法庭。本所做了法律案例調查,發現並無先例,有利於被告,於是決定本上訴將逆水而行去推翻幾乎是不大公正的先例判決,一個人在不知情、沒有預警下、沒有答辯的情形就輸了的判決。

  要推翻先例幾乎是機會不大,本事務所採用以原案審判時引證的先例不適用於本案的手法,想迂迴避免與先例直接衝突。本事務所列舉不同的事實,引用的所有先例裡的被告,在送狀紙時都住在紐約州,而本案的被告是住在新州,所有先例中的被告在送狀紙時都還持有紐約州駕照。而本案的被告已經放棄了紐約州駕照而領取了新州駕照,紐約州的法律並沒有規定新州的駕照擁有者也要10天內通知交通局有關改變地址的事實。被告交出紐約州駕照換取新州駕照時,新州交通局應該通知紐約州交通局除名等等理由。

  中級上訴法庭不為本事務所的辯護所動,維持下面高等法院的判決。進一步驗證我們這行當中「十個上訴,九個維持原判」的行話。可見上訴要推翻先例的判決,比指出下層法庭有判決錯誤更是困難重重。

  雖然上訴法庭的意見書沒有寫明,但是筆者事後分析﹕本案的被告是紐約州的外州居民,他擁有紐約州的的士牌照,從紐約州賺取收入。紐約州明文規定,當外州居民從本州獲利,紐約州對該外州居民也有法律管轄權。故紐約州車輛和交通第505(5)條也適合被告,也就是說,被告也有義務在放棄紐約州駕照的10天內及時通知紐約州的交通局改變地址、註銷記錄。

  由於本案的所有審案上訴法官都持有相同意見,故不得直接自動上訴至紐約州最上訴法院。我們從中應該得到的經驗是,搬家改變地址,立即通知紐約州交通局,以免有甚麼狀紙沒有收到而莫名其妙地被缺席審判。

  原案請查﹕Kandov v.Gondal, 783 N.Y.S.2d 57(10/12/2004)。◇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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