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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草:还我旁听的权利

-------方草日记(13)

方草
2005-10-13 05:48 中港台时间|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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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13日讯】10月12日 星期三 晴

昨天莫少平律师的助理谢伟律师打电话通知我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将张林案件的二审宣判事宜委托给了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因为莫少平律师去美国参加学术会议,所以无法到庭,按照法律规定,二审宣判的时候家属可以到庭旁听。

今天早上10点的时候,我拨通了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陈法官的电话:

我说:“你好!我是张林的妻子方草。”

陈: “你找我有什么事?”

我说:“我想知道张林案件什么时候宣判,在哪个厅?我要去参加旁听,希望你能告诉我开庭的准确时间。”

陈: “我们还没拿到判决书,是谁告诉你的?况且我们也没有通知家属的义务,我们宣判的时候家属是不可以参加的。”

我说:“但是律师告诉我二审宣判的时候家属可以旁听,这是我应该享有的合法权利,难道你们不给家属判决书吗?”

陈: “律师说的只是他个人的说法,我们这里二审宣判的时候家属是不可以参加的,如果你想拿判决书的话,到时候我会打电话通知你的。”

我说:“好吧,再见!”

因为她的态度很不好,我只好挂了电话。

挂断电话后,我立即查阅了手边的相关法律条文。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定期宣告判决的,合议庭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由此可见,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是法院的当然义务,陈法官作为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此案密切相关的工作人员,理所当然地应该是这种义务的承担者之一,在目下电话已经成为民众主要交流工具的时代,不言而喻,通过电话回答案件当事人家属对宣判日期、地点的咨询,是既合情又合理的一种公告方式。据我所知陈法官是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中业务素质最好的法官之一,她不可能不知道这样的基本常识,她所说的“我们这里二审宣判的时候家属是不可以参加的”做何解释?难道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的一个法律特区吗?

我不知道这一次她是故意刁难,还是有别的原因。看来或许真的像张林所说的那样,他的案件并非是单纯的政治案件,还有另外一些因素在里面。虽然我现在手上没有切实的证据,但是女性的直觉让我通过一系列不寻常的迹象感觉到,有一股黑色的势力正在通过渗透、操纵司法机关,对张林进行蓄意报复。因为他们的蓄意,我的夫君如他们所愿被“合法”地判了五年有期徒刑;因为他们的蓄意,我的家庭再一次陷人困境;因为他们的蓄意,天真活泼的两个女儿再一次失去父爱,使她们与父亲骨肉分离;因为他们的蓄意,我们夫妻双方年迈的双亲承受了本不该有的巨大痛苦;因为他们的蓄意,本该享受爱情的我,却要坐上没有铁窗的五年心牢;因为他们的蓄意,张林紧接下来就要奉献出他生命中最后五年的美好青春…… ……。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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