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媒体呼吁追究污染松花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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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2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张谦上海二十四日电)对于人为重大灾难事故,中国报章不再沉默。上海第一财经日报今天发表社论,呼吁当局依法追究松花江遭污染事故的法律责任。

社论指出,据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社论表示,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在当天发生事故之后,已经成了“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但令人失望的是,吉林石化不仅没有履行义务,而且披露虚假讯息。

社论又表示,根据目前已经公开的事故调查,这是一起人为事故。

所以,吉林石化并不具备免责条件。

社论说:“我们相信,只有当所有的合法利益得到正义伸张,只有当我们将那些法律上可能存在的责任,清晰地融入到那些可能造成这些环境灾难的机构的行为决策中,我们─公众的利益才可能拥有一种更为坚实的依靠。”

社论又说:“过去的经济告诉我们,对于那些酿成灾难的责任人仅仅追究行政责任,并不能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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