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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建变违建 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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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6日讯】〔自由时报记者王惠珍╱专题报导〕买到“使用面积”大于“权状面积”的房子,可不要高兴得太早,以为自己多赚到了。事实上这些多出来的“可使用面积”,大多属违章建筑,依法会被地方政府拆除复原,至于拆除的时间只是时候早晚而已,只能说是可“暂时”使用。

未列使用执照中即违建

到底什么样的情况才叫做违建?为避免屋顶漏水,住户在顶楼加上铁皮屋顶,四周并未加上外墙,这样算不算违建?另外在露台加上遮雨棚,或是阳台外推出去,并没有占用到他人的土地,算不算是违建呢?

根据建管单位的认定,只要是“未依法申请主管建筑机关之审查许可,并发给执照擅自建筑的建筑物为违章建筑”,用比较白话一点的说法就是,只要是当初建照并没有申请,而且在核发使用执照时,未包含在里面的构造物,无论是否占用到他人的土地,依法均被认定是违建,因此在建管人员的眼中全都算是违建。

以时间区分新旧违建

目前各县市均有为数不少的违建存在,由于违建的数量实在太庞大了,加上地方政府的违建拆除预算往往被议员删除,负责拆除违章建筑的拆除队也没有足够的人力拆除所有违建;因此也产生所谓的“旧违建”及“新违建”的认定问题。

其中台北市政府以83年12月31日以前列为旧违建,由建管处先建档列管暂缓拆除,后续再视拆除的优先次序规定分类,依序排订日期拆除;至于84年1月1日之后产生的新违建,则采即报即拆处理。而高雄市政府则是以86年5月31日前属旧违建,86年6月之后者一律认列为新违建处理。

旧违建缓拆并非就合法

房仲业者表示,旧违建虽然拿到“缓处理”的身份,但并不表示安全无虞没问题,如果出现邻居检举或是有违消防安全的情况,建管处还是会立即拆除的。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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