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良庆:如何保护脆弱的言论自由

沈良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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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18日讯】去年8月24日开庭的阜阳市政协副主席(原临泉县委书记)张西德起诉《中国农民调查》作者陈桂棣、吴春桃夫妇和人民文学出版社涉嫌诽谤案,引起海外中文媒体广泛关注,充当喉舌的国内媒体则集体失语。与此相反,香港中文大学教授郎咸平8月9日在上海再度刮起反对权贵私有化的“郎旋风”,一石激起千重浪。从普通网民到“主流”和“非主流”经济学家,从“左派”到“右派”,相继加入,或“挺”或“贬”。格林柯尔老板顾雏军向香港高等法院起诉郎咸平涉嫌诽谤,更增添了事件的戏剧性,却未听到海外中文媒体相关报导。两起分别涉及三农问题和产权改革问题且分别在海内和海外引起轰动的似乎不相干的诽谤案,在中国的问题背景下有着某种内在联系。两起诽谤案的原告都是公众人物,前者是党政官员,后者是所谓“企业家”,诽谤涉及的都是事关公众利益而非个人隐私问题。

我不打算评价争讼的是非,尤其是后者牵涉到复杂的“问题”和“主义”,非一篇短文所能廓清。无需赘述言论自由对于维护个人自由和社会公正的价值。在中国这样长期以来密布“先决约束”和秋后算账网罗的专制国家,如何保护脆弱的言论自由?普通法国家保护言论自由的历史经验,或许有助于解读正在发生的中国故事。

英、美普通法国家对言论自由的保护经历了一个从废除“先决约束”到免于秋后算账的、由弱到强、逐步深化过程。18世纪普通法先圣布莱克斯通认为,政府不得阻止公民按自己的意愿发表文章,即进行“先决约束”。弥尔顿在《论出版自由》中也论述了这种传统的英国式言论自由。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规定:政府“不可制定任何……剥夺言论自由或新闻自由的法律。”自1798年煽动罪法案通过以来的一个多世纪里,尽管麦迪逊认为该法案违宪,杰斐逊在当选总统后赦免了被判此罪的人犯,对第1修正案的权威解释仍然局限于不允许“先决约束”。在斯耐克、贝尔诉美国案中确立“明显而现实危险”标准的霍姆斯大法官,则在第1条修正案和防止颠覆活动的要求之间徘徊,认为并非所有言论都能得到这种法律保护。尽管他在阿伯拉姆斯诉美国案中发表了生动感人的反对意见:“思想的自由交流更有助于通向人们期望的终极的善,检验真理的最佳标准是看某一思想是否具有足够的力量在市场竞争中被接受。”该意见和布兰代斯大法官在惠特尼诉加利福尼亚州案中热情洋溢的附议,成为沙利文规则确立之前支援言论自由的两个经典案例。正是在此意义上,强调言论自由不仅具有工具价值,而且本身就有价值。激进地为色情文学辩护的哈佛大学教授德沃金在《为什么言论必须自由?》一文中甚至盛赞霍姆斯“狮子毕竟是狮子。”

1960年3月29日,《纽约时报》登载的描述蒙哥马利市警察对待抗议的黑人学童广告颇有不实之词。管理警察局的政府官员沙利文,遂以该广告损害其名誉向亚拉巴马州法院提起诽谤诉讼。地方陪审团判决他获得赔偿50万美元。《纽约时报》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最终打赢这场官司。这就是美国宪法史上堪称经典的《纽约时报》公司诉沙利文(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376 U.S. 254[1964])案。布伦南大法官在判决中说:

  “损害官员声誉这个理由与事实错误一样不能给压制事实上应当
  自由的言论以任何正当理由……如果一种规则要求职务行为的批
  评者保证他作出的所有关于事实的断言都是真实的,将导致一种
  相应的‘自我审查制度’……宪法保障要求一个联邦规则的存
  在,该规则禁止公职人员因一个与其职务行为相关的诽谤性的虚
  假言论而要求损害赔偿,除非他能证明此种言论是出于‘实际恶
  意’。”

证明“实际恶意”即便可能,也是十分困难的。诚如德沃金所言:假如没有沙利文规则,水门事件的调查或类似的揭露丑闻报导能否问世就值得怀疑。

中国的罪恶能够暴露在阳光下吗?我们将拭目以待。

--转载自《民主论坛》网站(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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