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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院讨论 规范机关首长卸任前用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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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文宗台北十日电)考试院会今天讨论“公务人员任用法修正草案”,研拟全面合理规范机关首长于卸任前一定期间,不得任用或迁调人员等用人权。考试院会决议,交付考试院铨叙组、考选组、保训暨综合组联席会审查后,再次报送考试院会审议。

考试院副秘书长蔡良文指出,因应公务人员考试法有关特考特用限制转调年限的修正及实际需要,考试院曾将“公务人员任用法修正草案”函送第五届立法院审议,但未能完成立法,依立法院职权行使法规定,第六届立法院不续审;铨叙部经新增、删除及修正部分条文,新拟“公务人员任用法修正草案”报院讨论。

铨叙部主管官员说,通盘检视公务人员任用法,除考试院送第五届立法院审议的七条修正条文外,考量配合中央行政机关组织基准法施行、研拟中的聘用人员人事条例草案、相关机关组织调整等实际需要,新拟“公务人员任用法修正草案”,总计新增三条、删除三条及修正十一条条文。

修正草案指出,新增有任期机关首长于一定期间不得任用或迁调人员条款目的,期能明文全面合理规范机关首长卸任前一定期间的用人权,避免乘机任用私人或迁调人员,影响机关人事安定。

修正草案表示,新增有任期的机关首长,除民选首长外,包括司法院长、考试院长、监察院长、中央研究院长、中央选举委员会主任委员、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部审计长、高中职以上各级公立学校校长等。

修正草案说,如果有任期的机关首长连任案于任期届满的前一个月确定,则任用或迁调人员的用人权,不受相关规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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