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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企业虚报亏损最高处罚五万元人民币

2005-03-15 20:03 中港台时间|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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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5日报导】(中央社台北十五日电)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指出,故意虚报亏损的企业将予以处罚,最高罚人民币五万元。

北京娱乐信报今天报导,中国国家税务总局昨日发出通知,确定企业虚报亏损的税务处理原则。

  通知规定,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的亏损数额大于按税收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

  通知说,处罚标准分为两种情况,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将被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将被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通知指出,对企业故意虚报亏损,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中国大陆的“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即: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而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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