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路订房争议 消保官:消费者有权七天内无偿退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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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7日报导】(据中广新闻报导)部分消费者透过网路在国内知名饭店订房,有人甚至在七天前退订,竟然被收取“百分之百”的违约金。对此,消保官表示,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第19条规定,消费者在入住饭店前七天退订,饭店业者依法并没有权利向消费者收取任违约金。(陈弘志报导)

台北市议员李庆元汇整国内二十五家知名饭店的网路订房规定,结果发现有许多规定并不合理。有的饭店甚至在消费者入住之前七天退订,仍被业者收取“百分之百”的违约金。

李庆元表示,最离谱的是台北市的水美温泉会馆、和台东县的涵园度假别墅、以及台北县的福朋喜来登饭店。只要消费者一订房,就没有任何退款机会。

至于知名的南投县涵碧楼大饭店,和台北县的喜凯亚温泉酒店,消费者在入住的前七天取消订房,也是一毛不退。另外,议员表示三天前退订但业者不退款的还有知名的垦丁凯撒大饭店。另外,也有饭店的网路订房全部用英文呈现,让消费者搞不清楚自己的权益。

对此,台北市消保官黄钰生表示,依据消保法第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在七天前退订,依法有权请求退款。他说。

消保官表示未来将建议行政院消保会协调观光局订出“网路订房”的定型化契约,至于业者未来也可以据此因应避免损失,例如规定未来网路订房只限于十五天后的订房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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