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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明占用土地 拆庙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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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3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林俊宏土城报导〕台湾板桥地方法院审理板桥市“忠圣宫”及“天公庙”土地遭人指控占用私人土地案,法官认为庙方未取得土地所有权,却大兴土木兴建寺庙,依法判处庙方需拆庙还地,另外,附近占用的厂房也须一并拆除。

台北市籍的甘姓地主发现土地遭窃后,曾到板桥地检署控告庙方等人涉嫌窃占罪,由于超过追诉期,庙方一干人等皆获不起诉处分,甘某不服声请再议,经高检署发回续查后,依旧处以不起诉处分,甘某遂改以民事诉讼,试图讨回被侵占的土地。

院方表示,甘姓地主于两年前发现拥有的板桥市国光段土地原本课征“荒地税”,突然收到税捐稽征机关来函指称土地有人使用,须更改为一般用地及公共设施保留地课征地价税,惊觉土地恐遭窃占,查看后,赫然发现土地上被盖出两座大庙和钢铁厂。

判决书指出,十多年来,甘姓地主未踏上一河之隔的土地,发现被侵占后,几次前往庙方讨地不成,只好改以民事诉讼要求神明迁出自己的土地。

院方表示,“忠圣宫”庙方反驳称,已在该土地上建庙多年,且兴建经费由信徒集资所来,甘某未妥善管理资产,突然要求拆庙还地恐有失公允;“天公庙”也认为曾向一名简姓地主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权;但甘某则矢口否认曾授权他人出借土地。

法官认为,“忠圣宫”及“天公庙”等庙宇未取得土地所有权,依法只能要求庙方拆庙还地,但因被告已使用土地长达数十年之久,准予六个月的拆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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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神明土地 拆屋还地

〔记者林俊宏土城报导〕板桥地方法院审理一笔登记在神明会圣王公名下的土地遭占用案,被告坚称祖先早与圣王公订有租借契约,才兴建房舍居住,每年还固定缴交土地租金,但是法官认定双方土地租借时间期满,也发现该建物查无税籍资料,判处被告拆屋还地,并得赔偿圣王公八十五万元租金。

判决书提及,这场人神官司大战起于民国十五年时,中和市神明会圣王公委由管理人与男子林兴订定契约,明定取得圣王公名下一笔四十八坪土地长达三十年的地上权,林兴随后大兴土木,并在现今的中和市安乐路一带盖起房舍,林殁后,房舍辗转由其九名后代子孙分别继承居住。

判决书指出,现神明会圣王公游姓管理人前阵子意外发现归属神明会的一笔土地早该在四十多年前就应该收回,这笔土地盖有一栋两层楼的建物,长期供林家人所使用,神明会也多年未收取租金,急忙向法院要求林家拆屋还地,试图取回属于神明会的资产。

院方表示,被告的九名林姓子孙认为,祖先早与圣王公订下租赁契约,当时每年还缴交收成稻谷做为年租,一直到民国七十三年时,每年缴交租金两千元,民国七十九年以后,每年也固定缴交三千元租金给圣王公,他们强调并没有侵占,也无拆屋还地之理。

法官认为,被告提出每年租借收据仅记载收取“租金”,未说明收取金额、用途,难以证明与圣王公间存有土地租赁关系,加上该房屋查无税籍资料,法官最后采信神明会说法,除依法判处被告需拆屋还地,也依土地申报地价,判处被告需赔偿八十五万元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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