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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招牌惹祸 发廊负责人赔钱又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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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3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锡璋台中市三十一日电)喜欢把广告招牌竖立在道路上的店家要特别注意。台中市一家发廊飞来横祸,一名酒醉女子路过摔倒撞及招牌死亡,发廊负责人不但花钱和解,还被法院判处二个月徒刑。

在台中市公馆路营业的一家发廊,从民国九十二年五、六月起,就在店前道路上竖立广告招牌,跟一般店家一样用以招揽生意。

去年六月间,一名女子酒后搭乘计程车在发廊前下车,因走路步伐不稳而摔倒,结果恰巧就撞到发廊的招牌而受伤,送医急救竟休克死亡。死亡女子的女儿为此对发廊刘吴姓负责人提出控告。

发廊负责人承认有酒醉女子撞到广告招牌而死亡的事实,但否认有过失。经过检察官调查,发廊的广告招牌距离道路边缘有一公尺多,比道路交通安全规则中,停车须在六十公分内的规定超出甚多,所以认定有过失致死的犯行而提起公诉。

台中地方法院承审法官审理后,也认定发廊制造法不容许的风险,所以依过失致死罪将发廊刘吴姓负责人判刑,但衡量她已和死者家属达成和解,因此只轻判有期徒刑二个月,可易科罚金,也有缓刑二年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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