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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招牌惹禍 髮廊負責人賠錢又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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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3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錫璋台中市三十一日電)喜歡把廣告招牌豎立在道路上的店家要特別注意。台中市一家髮廊飛來橫禍,一名酒醉女子路過摔倒撞及招牌死亡,髮廊負責人不但花錢和解,還被法院判處二個月徒刑。

在台中市公館路營業的一家髮廊,從民國九十二年五、六月起,就在店前道路上豎立廣告招牌,跟一般店家一樣用以招攬生意。

去年六月間,一名女子酒後搭乘計程車在髮廊前下車,因走路步伐不穩而摔倒,結果恰巧就撞到髮廊的招牌而受傷,送醫急救竟休克死亡。死亡女子的女兒為此對髮廊劉吳姓負責人提出控告。

髮廊負責人承認有酒醉女子撞到廣告招牌而死亡的事實,但否認有過失。經過檢察官調查,髮廊的廣告招牌距離道路邊緣有一公尺多,比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停車須在六十公分內的規定超出甚多,所以認定有過失致死的犯行而提起公訴。

台中地方法院承審法官審理後,也認定髮廊製造法不容許的風險,所以依過失致死罪將髮廊劉吳姓負責人判刑,但衡量她已和死者家屬達成和解,因此只輕判有期徒刑二個月,可易科罰金,也有緩刑二年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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