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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用五人以上单位即需强制加入劳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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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2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徐毓莉台北二十八日电)不少事业单位误以为需强制投保劳工保险的门槛是所雇用的劳工,有五名以上具有加保资格的劳工才算,行政院劳委会表示,无论雇用的劳工是否具有加保资格,只要所雇用的人数达五人,就属于强制加保单位。

根据劳工保险条例规定,年满十五岁以上,六十岁以下,受雇于雇用五人以上的单位,应以雇主为投保单位,雇用四人以下单位则为自愿加保性质。

劳委会指出,判断事业单位为强制投保对象或自愿投保对象,应以事业单位的规模为依据,也就是雇用人数的计算应包含单位雇用的所有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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