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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劳委会:十六日删除夜点费误餐费非工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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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明宗台北十日电)台湾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动条件处科长谢青云今天表示,行政院已通过删除夜点与误餐费不属工资规定,十六日后夜点费与误餐费是否纳入工资,将视劳动契约与事实认定,若属经常性给与,就应纳入工资。

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第十条排除属于工资的项目,包括红利、婚丧喜庆雇主致赠的贺礼、奠仪、医疗补助费等,其中,第九款规定,夜点费、误餐费等不列入工资。

民主进步党籍立法委员卢天麟(不分区)上午在立法院召开“夜点费应否纳入工资”公听会,谢青云在会中表示,由于夜点费与误餐费是否纳入工资影响劳工未来能领到的退休金额度,过去争议很多,现在删除夜点费与误餐费不属工资规定后,希望能厘清相关争议。

谢青云说,台湾司法界对夜点费与误餐费是否纳入工资有两派意见,一派认为若属经常性给与应纳入工资,但另一派认为若夜点费与误餐费属雇主恩给,与劳务对价无关,就不应纳入工资。

但多名工会代表表示,若施行细则抵触母法规定就属无效,夜点费与误餐费明显与劳务对价有关,不论金额多寡,都应纳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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