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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二日电)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银行如因避险需求,承作股权连结结构型商品,购买上市柜股票,可不受银行法第74条之一不得超过银行核算基数限额规定。
银行法第74条之一授权订定的“商业银行投资有价证券之种类及限额规定”,商业银行投资公开上市及上市柜公司股票原始取得成本总余额,不得超过银行核算基数的25%;上柜公司则是5%。
不过,目前有银行反映,目前银行办理股权连结结构型商品业务,因为避险需要,须买卖连结标的的相关个股,其与银行依据银行法第74条之一从事短期投资,获取价差目的不同,建议研究避险部位不受限制。
金管会考量银行基于避险目的持有有价证券,是为规避承作商品与交易所产生市场风险,又参考美国金融监理当局及国内证券商均有类似避险目的持有股票,得不视为投资或不计入投资限额规定,因此,金管会同意银行建议。
金管会表示,银行应依风险承受能力,订定承作总额度、单一交易相对人额度限制及避险策略,定期检讨并提报董 (理)事会核定,且应订定风险冲销策略及建立监控警示机制,以了解避险部位的变动状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