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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报税但被核应税案件 仅能适用标准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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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2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二十一日电)日前台湾财政部所属各区国税局针对去年没办理92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但被核定应缴税的案件,寄发补税缴款书。结果,许多纳税义务人接到缴款书后,向国税局申请减除列举扣除额,遭国税局否决。财政部表示,当未申报却被核定要缴税时,只能用标准扣除。

财政部说明,申报所得税时,标准扣除额和列举扣除额,只能选择一种填报减除,而且结算申报经选定适用标准扣除额,经稽征机关核定后,或因未办理结算申报,经核定有税的案件,都不得要求变更改用列举扣除额。

尤其,有部分纳税人以为全年所得总额,减除免税额及列举扣除额后为零或负数,就可以不用办理结算申报,更是误解。

财政部也趁这个机会,提醒纳税人留意,如果今年申报93年度所得税时有类似情形,最好在国税局尚未核定前,尽速向户籍所在地国税局所属分局或稽征所办理补申报,以免遭核定后,丧失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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