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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金管会拟放宽金融业15项受处分限制申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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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1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十三日电 )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有鉴于处分是督导改善的手段而非目的,对于曾违反金融法规受处分而限制申请业务的部分,将针对银行办理金融相关负面表列等 15 项业务,考虑予以放宽。

金管会表示,目前对于金融机构各项申请案件审核条件,有将某一期间内“曾违反金融法规受处分”情形,列为审核标准。金管会发言人林忠正举例,例如联合投信事件,对积极改善的承接者并不公平。

金管会鉴于“处分”是督导改善手段而非目的,受处分的金融机构,如违规事由已确实改善并经主管机关认可者,违规事实对其申请业务所造成的限制,可考虑放宽。

金管会经检讨现行银行局、证期局及保险局受理金融机构申请业务案件,对于 15 项申请业务的审核条件列有受处分的限制者,包括:银行办理金融相关业务负面表列、信用合作社申请办理本社支票、信用合作社申请办理保证业务、银行申请兼营债券承销及自行买卖业务、转投资金融 (非金融 )相关事业、银行 (证券、保险 )等机构合作推广商品或提供相关服务、保险业增设国内分支机构、保险业申请提高国外额度。

另外,还包括产险市场费率自由化计划、核发证券商申请股票上柜转上市、上柜及兴柜登录同意函、证券商兼营短期票券业务、国内债券型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审核、期货自营商申请从事国外期货交易所期货商品造市业务,以及专营期货商申请股票上柜及兴柜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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