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我工钱,我要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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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17日讯】我是来自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的农民,于2003年10月16日至2004年5月17日及2004年9月26日至 2005年2月5日在南京云南北路69号仁和发电子服务部打工,从事名片印刷工作。在该服务部打工期间,该部未与我签订劳务合同??该部至今未与任何一名员工签订劳务合同,发工资时都是由他们出具一张工资卡,员工签字后工资卡当即被他们收回。

该服务部至今拖欠我2004年5月1日至17日工资和2004年9月26日至2005年2月5日的工资,此外还有在该店打工期间的星期日加班费(我与其他几位员工在该店打工期间每周从来没有星期天)、经济补偿及该服务部答应为我们缴纳却一直拖而未缴的社会保险。

从离开该服务部起我就多次向该部讨要工资,但该服务部虽表示将如数支付却一直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拖延,今年4月底,仅让该店员工吕绍民转交给我300元。今年8月11日下午4时,当我再次打电话向该店讨要工资时,但该店负责人何步漪及其女儿吴颖却明确拒绝支付。

8 月16日我向鼓楼区劳动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虽然我知道鼓楼区劳动局是该服务部的客户(我在该服务部打工期间多次印过鼓楼区劳动局工作人员的名片),该服务部负责人何步漪的丈夫曾在店里说过鼓楼区劳动局的负责人是他朋友,但是我想作为执法人员,总该抛开人情,公事公办,为我们农民工主持公道吧。但是8月 31日下午,当我再次到鼓楼区监察大队催询时,尽管此前我已向他们提供了能证明欠薪一事的原同事的联系方式,尽管仁和发电子服务部无法提供已支付我工资的工资卡,但该大队的一位工作人员竟然劝我算了,说人家开店也不容易的,不要再讨这笔钱了。当我要求他查看仁和发电子服务部的工资卡时,他竟然怒气冲冲的说:”你要求我查我就查啦?!”然后以我没有劳动合同和工资卡为由拒绝我说:”我们现在不问这件事了,你去找劳动仲裁吧!”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章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但劳动者已经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劳动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提供相应的待遇,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此外,《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章第五十一条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直接作出认定。”

鼓楼区这位劳动监察人员难道没学过这些法律法规吗?

更何况,仁和发电子服务部开业11年来,一直未与任何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未为任何员工缴纳过社会保险。江苏省劳动部门明明早已设有劳动年审制度,同时《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九条也明确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查处违法行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劳动合同监督职责,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实施,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那么,鼓楼区劳动监察部门11年来究竟是怎么执行的?鼓楼区劳动局作为仁和发电子服务部的长期客户,工作人员的名片多年来由该部印制,为什么还会留下如此空白?是工作疏忽还是故意包庇?11年来已经给数十名劳动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现在我向他们投诉,他们不但不追究仁和发电子服务部以往的责任,竟然还明目张胆的包庇该部这种非法行为!

从8月16日向鼓楼区劳动局投诉起到现在,因为急于回家,就无心再找工作,虽然3天来都是每天只吃两块烧饼、到免费公厕里喝自来水,但目前身上还是仅剩1元钱了!而现在已经开学,家里5岁的儿子学费还没着落,家里的水稻也已成熟待割,我那年近八旬、白发苍苍的双亲和我那一岁半起就失去母爱的幼子会不会每天黄昏都站在村口盼我归家?他们不知道我现在没有回家的路费,没有秋收秋种的钱。在这夜深人静的时候,城里依然灯火辉煌,繁华如昼,而我却只能凄楚的站在城市的屋檐下,无助而绝望地眺望我600里外的家乡!

还我工钱,我要回家!还我工钱,我要回家!!

一个走投无路的农民
2005年9月2日23时

电话:83321984转小杨(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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