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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有妇之夫私通须赔偿精神损失费

2006-01-18 17:38 中港台时间|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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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8日报导】(据中广新闻王长伟 首尔报导)南韩首尔高等法院出现一个新判例,那就是一个年轻女子,与有妇之夫暗通款曲,被男友的太太,一状告上了法院,结果被判赔偿一万美元的精神损失费。

南韩“北韩日报”18日报导,有妇之夫金姓男子是公务员,于1998年和部下姜姓女子,在一同接受职业培训的过程中迅速接近,随后他们保持偷情关系,用手机互发“想见你”的短信,而且经常见面交换戒指等礼物。

未料,他们之间的不正常关系,被金姓男子的太太发现,认为自己丈夫的不忠,立刻进行离婚手续并控告丈夫金某和姜姓女子私通。后来,徐女因婚姻的破裂遭到精神冲击,患上了神经性忧郁症,最近她向姜女提出了民事诉讼。对此首尔高等法院判决“姜女应该向徐女赔偿一千万韩元精神损失费”约一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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