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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加速公司重整持流程与健全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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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明宗台北二日电)立法院经济及能源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公司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健全公司重整程序与配套,加速重整流程,让公司得以继续经营。全案可不经朝野协商,迳付立法院院会二读。

经济委员会上午初审通过公司法第两百六十七条、两百八十九、两百九十条、两百九十二条、三百零二条及三百零六条条文修正草案,增列公司依重整计划发行新股时,可排除员工及原有股东的优先承购权。

依草案规定,重整公司关系人会议通过重整计划发行新股时,就不必耗时探询员工及原有股东是否优先承购,便利进行重整程序。

草案明定重整监督人有数人时,关于重整事务的监督执行,以过半数同意行使,杜绝相关争议,并限定公司重整人准用公司经理人的消极资格。

草案修正,关系人会议关于各组重整计划的表决权决议,由原本各组表决权总额三分之二同意,修正为二分之一同意。

草案并增订,关系人会议未能于重整裁定送达公司后一年内可决重整计划者,法院得依声请或依职权裁定终止重整;经法院裁定命令重行审查,而未能于裁定送达后一年内可决重整计划者,也比照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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