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正学:【行为艺术】《九问共产党?》

严正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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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20日讯】“一个幽灵,共产主义的幽灵,仍在神州游荡。为了对神州人民进行最后掠夺、侵吞和神圣的围剿,资本家和共产党联合起来了,官僚权贵代表的统治势力,污吏、土匪和强盗、贪官和贼,竟掘坟卖墓,对死人抽筋剥皮,共党、共产、共死人陵墓……(略)”

“不得官财不缩手,不见棺材不掉泪!”这是中共刁官贪渎的共性。孤魂野鬼状告台州市民政局“民政行政复议纠纷”一案,自2005年11月11日向椒江区法院起诉,因椒江法院院长缪信权、行政审判长葛佩玉、法警大队长谭阳,目前仍是台州中级法院正在审理的“(原告)严正学状告椒江法院‘依法确认椒江法院违法侵害’”一案的被告。特别是身为法警大队长的谭阳,竟在司法大楼前,聚警殴打致我骨折,椒江公安分局立案仍在调查目击证人阶段。现整体回避椒江法院,经台州市中级法院裁定,指定由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

2006年1月19日上午,本案在路桥区法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8时20分,审判大厅的旁听席上已坐满了关心此案审理的公民,其中有许多来自几十里外的椒江,有带着家用摄像机的青年,有满头白发老者和妇女,他们异口同声地坦言:“是为了见证审判,护驾老严免遭不法侵害”尤使我感概。被告台州民政局方面来的也有不少人,数名记者在法庭一隅静静地坐着,未发一言。

8时30分,穿着法袍的路桥法院行政庭庭长彭妙富、审判员江华富、叶帆就座法官席,审判长彭妙富准时地敲下法槌,宣布:“开庭”。书记员核实原、被告出庭人员身份,本案原告严正学到庭,被告台州市民政局法人丁林超(局长兼党委书记)未到庭参加应诉,由台州星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项靖南全权代理。

走完了必需的审判程式,质证开始。原告交上2002年4月15日向天台民政局购墓的收据,被告律师迫不及待地宣布:“严正学没有原告主体资格,因为原告出具的收款收据上,购墓人是朱干卿,所以,本案的合格原告应是墓主朱干卿,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先发制人,引起旁听席上一片哗然“朱干卿死了,让死人出庭……律师头脑不清……”审判长重重地敲饷法槌宣布“肃静!”并说:“请被告注意,现在是举证,未到辩论阶段。”接着,原告向法庭提交了2002年4月中旬原告修坟立碑后的照片;原告所属居委会证明两原告与墓主的关系;2005年10月29日交被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书》;2005年9~10月给被告民政局社会科两封挂号信,要求答复原告祖宗墓被掘盗卖的事件;2005年10月19日,被告答复原告,要以双倍的价格付款,重新购买骨灰墓引发了争端。

而被告向法庭提交了《天台县人民政府公告》、2003年8月11日核发的《天台县水坑公墓有限公司执照》、《天台县人民政府档》、《天台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以及殡葬法规、公司帐页等共122页。原告质证后说:“以上证据自证被告将原告祖宗坟挖墓盗卖,是天台县政府直接指令的具体行政行为。天台县政府难逃其咎!”同时指出:“在法庭上,原、被告是平等的;被告律师开口查证,闭口查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该证据中许多书证是被告作出复议决定和本案立案后,被告违法查取的。而另一页由‘水坑公墓有限公司’盖印,其出证日期为2003年,是明显伪造的,请法庭依法予以拘留或罚款的惩罚。”

女审判员叶帆查问被告:“呈庭证据中,那几张是作出复议决定后取证的?”“…………”

经过质证,原、被告经过两轮辩论,审判长宣布作“最后陈述”。原告的“最后陈述”是《九问共产党?》,现抄录如下:

———————————————————

          最后陈述

          严正学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以及参加旁听的女士们、先生们:

谢谢诸位参与我的“行为艺术”,在“民告官”的法庭上对号入座。

原告注意到被告台州市民政局的无赖嘴脸,被告辩称本案原告应是购墓人,是死亡已40年的朱干卿,欲以此逃避法律的审判。原告于9日前,已向法庭递交了亡灵生前所属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不过被告仍可否认这一个法律事实,去阴曹地府,找到朱干卿的鬼魂对簿阎王殿。原告相信:原、被告间,虽在政治理念上对“专制和民主”有不同的认识,但用“挖人祖坟”的方式进行加害,连阎王小鬼也不会轻饶。

“原告收到了被告递交法庭的《答辩状》、呈庭二张照片和122面书证副本。这些证据,还原了这样一个可怕的事实:

1、2001年4月11日,台州市天台县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出《天计〔2001〕24号批文》,天台县民政局投资150万元修建了占地50亩,规模为3,000(土葬墓)穴的天台县水坑公墓。此为,政府出资建造了属公益、慈善的公墓。

2、2002年4月15日,原告到天台县民政局社会科,为亡故的前辈向被告购买坟墓两坑,原告付款3,600元。被告用盖有被告公章的行政事业单位收据收款,被告卖墓属其他行政行为。

3、原告为前辈朱干卿、陈金招行下葬仪式,修坟立碑(见照片证据)。被告有何权力掘开原告祖宗的墓穴再卖,被告恶意侵害,导至原告恶运连连。

4、2002年11月12日,天台县政府《通告》实行殡葬改革,全县强制推行火葬。被告把政府征地50亩、投资150万元修建的土葬公墓,变成稀缺的发财资源,将“公墓”变为私有,被告策划成立一个不伦不类的“天台县水坑公墓有限公司”。

5、2003年8月11日,为了将国有资产变成私产;将民政局推出的公益产品变成发财产品。被告行“换头术”,以陆德贵为老板的“天台县水坑公墓有限公司”终于出台。将本是官办的、公益的机构,变为掳掠民财的私企,连已死40年的鬼魂,都成了这帮官爷吸髓吮血的对象。被告官商勾结在黑箱中,通过国有资产转制实现原始掠夺,抢得第一桶金。

这是多么可怕的强盗行径,竟在中国普遍发生!

(1)、属公益的公墓,怎么就变成了私人财产?原告的祖宗坟也就被这帮盗墓贼掘开,再次变卖?难道这就是中共党魁胡锦涛所称的“以人为本”?共产党官爷的血手在征地拆迁、圈地强卖中已造成了亿万无家可归、无田可种的失地农民。为镇压维权的民众,再次用坦克、机枪酿成惊震世界的广东汕尾的“东洲血案”。本案中,共产党贪官的黑手竟伸进墓穴,对死人进行掠夺。难道这就是胡总书记指称的“和谐社会”?

  请问被告:是,还是不是?”

(2)、被告提供的121页证据中,没有见到公墓转为私墓的任何依据。国有资产转成权贵资产,共产党说变就变,摘去红帽子,戴上黑帽子,摇身一变政客就成了老板,占山为王当了墓霸。本案的审理,让我们看到两种血淋淋的事实,一种是通过转制,持权将全民的公墓占为私有;第二种即是,掘墓盗卖原告祖坟。以一斑见全豹,这两种掳掠全方位地见证了:“普遍存在的制度性掠夺的黑暗!”

  请问被告:对,还是不对?

(3)、被告完成了权力、资本的合二为一,资本家入共产党,在权力的暗箱中,资本家操纵共产党。本案中共产党就是资本者,资本者就是共产党。权力和资本结盟沦为利益的共同体,共穿一条裤子。国有资金从容地从被告的这个口袋转向被告的另一个口袋。

  请问被告:对,还是不对?”

(4)、实行火葬后,土葬墓穴价格大涨。被告为了追求最大化的暴利,变“性”后私营公墓的“水坑公墓有限公司”,竟不惜掘墓扬尸,将原告建造完整立有墓碑的两坑墓穴盗卖。原告是“自由民主人士”,和当今皇上、宦官、大臣,在民主、自由、法治和宪政的理念上有不同见识,被贬称为异已。原告是专制政客的反对派,批评政府、遣责腐败。被告的“挖祖宗坟暴行”,不排除政治的迫害和报复!灭绝人性的暴行来自于政治和暴利的双赢。

  请向被告:是,还是不是?

(5)、被告不想回答,请看下边事实:2005年3月8日,原告在椒江法院行政庭,审判长葛佩玉当庭招法警两次殴打原告致伤并笼囚游街、牢中虐囚。2005年6月14日,原告再次在椒江司法大院前,被法院法警大队长谭阳群殴至骨折,院长缪信权竟还说是公务。种种暴行,就是本案至所以异地到路桥审理的原因。作为统治者的被告,可以象对付追求信仰自由的法轮功学员一样对原告下手。抓捕原告关入监狱后,可拿电警棍对原告酷刑、老虎凳侍侯,也可凌迟于市井或五马分尸于荒野。拿挖祖宗坟株连原告的祖先,这无异于封建权贵之灭九属。与天台一县之隔的奉化,是蒋介石的老家,中共枭雄毛泽东在夺得半壁江山后,都明白挖“蒋母之墓”会得万世骂名。

  请问被告:这是不是一代比一代凶残?请回答:是,还是不是?

(6)、原告在揭露老板(资本家)的真身的同时,也让大家看到了,一手捏着官印,一手拿着匕首;举起右手向党宣哲保“鲜”,伸出左手向民滥权抢劫的贪官嘴脸。神州大地,疮夷满目、民不聊生。如今,连入土为安的死尸,也成了党国贪官掠夺的对象,竟掘墓扬尸盗卖墓穴。共产、共妻、竟共到老伯姓的祖宗陵墓。贪官有十恶:吃、喝、嫖、赌、坑、偷、盗、拐、骗、抢。

  请问被告:这挖人祖坟盗卖是几恶?

(7)、被告的职权是负责台州一市的民政。原告原住中山东路67号前,就发生半夜冻饿毙命的乞讨农妇,民政部门不救济,任难民暴死街头,竟推诿收尸,使“和谐社会”成为“路有冻死骨”的回光返照。再近,又一起“活人流着眼泪被推进焚化炉事件发生。无钱医病的打工农民,在医院遭拒绝救治,一个大活人竟被推诿到火葬场,差一点就推进焚尸炉。”这毛骨悚然的人间惨剧就发生在被告管辖民政的台州市。请问被告,这民政局一边在为已谋财,一边竟推诿谋命,就凭这两点,台州市民政局长丁林超就应该引咎辞职,向台州人民谢罪!免得跟着台州最高长官史久武,爬上了八层再跳向地狱。

  请被告回答:对,还是不对?

(8)、台州农村大量的土地被非法兼并,失地农民在生存线上挣扎,上访被截、告状无门,武警、法警,抓人、打人,诉冤者遭关押、遣送、毒打。这祸国殃民的事件时时发生,“这满耳是大众的嗟伤……”

  请问被告:你听见了,还是装聋作哑?

(9)、天台民政局扒坟盗卖为何?台州市民政局拒绝行政复议纠错因谁?难道仅是中共官商一体、官商勾结对死人行扒皮肥己的生财之道?共产党内日见的严重腐败贪污、受贿、卖官鬻爵以及地方权贵黑、腐、贪、恶势力膨胀;权力私有化,以公权力为私人谋利,本案是典型的扛着共产党的招牌的强抢豪夺……原告受到侵害,寻求司法救济,可以通过诉讼,也可以通过复议,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十一)款、第28条第(三)款之(4)、(5)、第29条规定向贵局提起复议。被告必须依法受理原告提起的“行政复议”,否则就是不作为!如果,这一堆法律,不是装装门面,真是共产党用来依法治国的,本案审理的最后结果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章,对渎职、枉法的官员作出查办,让民政局局长丁林超下台。对行政诉讼立案后,违法取证,伪证呈庭、妨碍司法的星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项靖南作出行政拘留并吊销其律师执照的处罚!

  请问被告:是否应查办渎职、枉法的官员和律师?请被告回答:是、还是不是?

本案的最后陈述完毕,请附卷,谢谢!

严正学

2006-01-19

转自《网路文摘》(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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