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永苗:权力越大,权利越小

陈永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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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25日讯】从权力的来源来看,权力来自于权利,权力越大,权利就越小,二者成反比。违法行政行为可以分成两类,一个是有红头文件作为依据的,一个没有的。没有的没有了保护伞,危害要小很多,可能伤害的仅仅是特定公民的权利,而有红头文件和非法之法的则不同,以无数次使用,任何一个不特定的人都可能受害,没有人能够幸免。据新华网报导安徽省一年多来60%的文件存在违法违规“瑕疵。红头文件和非法之法,潜规则成为侵害公民权利的主要原因。 所以要遏制违法行政行为成为公害,重中之重就是审查和废除红头文件,并给与救济。

   从1995的行政诉讼法可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开始,我国就开始通过司法约束行政,开始对红头文件进行审查。加入wto又使自己主动给自己施加压力,通过国家义务的方式迫使内部加速。从近一年来,就开始了提速,红头文件的审查和废除的列车急剧运装,从江苏废除那女混住法规、实行自愿婚建,到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私产入宪和人权保护、行政许可法的颁布,进来的拆迁政地法规的修改,无不在遏制行政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犯。这是一场清洗法律内部杂质的运动,是恢复法律本身的健康和声誉的运动,是走向法治的阳光大道。

  我认为,可以有二招可以促进该运动。

  一、悬搁起来

   去年沈阳发生的火车撞死人、铁路部门除给“解决粮票”外,最多赔偿300元一事,铁道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现在确实还适用。很显然这是一个荒唐的规定,不能根据“恶法亦法”予以认可。

   只要用常识,一眼就可以看出是“恶法”的情形,如果还要适用,那么就违背了法治精神。虽然这些“恶法”还没有进入修改程式,但是可以将他们“悬搁”起来,不予适用,这样虽未废除,但也不产生坏的影响。对于本案,铁道部门可以用《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赔偿方法,给与赔偿。

  还有一个例子是新闻出版总署和资讯产业部2002年6月《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它第六条规定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必须经过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出版活动。这样把个人网站也纳入审评的范围。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公布后新闻出版总署和资讯产业部开始在新浪和搜狐等门户网战进行着手准备,但激起了线民的抗议。我带头于天涯社区关天茶舍论坛发表《保卫个人网站》一文,得到了知识份子和线民的支持,海内外共同关注,迫使新闻出版署有关负责人最后澄清《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一般不适用于个人网站。《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至今也被悬搁起来。

   二、按照公民最大利益原则执行法律。

   法律条文的背后是利益的配置。虽然说法律的功能是“定分止争”,但社会关系极为复杂,“定分止争”会有所不逮,难免不周全。这些地方的利益就像南极洲的土地,是无主之物,是官家必争之地。换一种说法,也就是寻租经济学中说的散在公共共领域的租值,政府官员必然利用手中权力寻租,商人则通过管制贿买参与寻租。我曾参与过福建省一些地方规章的制定,有些感受。由于缺乏公众参与的可能,很多政府部门已将立法变成达到自己部门利益或特权而使用的政治工具。他们总是以公共利益和管理的需要为名义,在立法活动中,曲解法律,或对法律做出扩大解释,为自己设定没有法律“渊源”的权利,例如颁发行政许可,进行罚款。

   在利益面前,由于政府官员是经济人,某种程度上来说,与公民是你死我活的敌人。这就是中央政府经常批评的“与民争利”现象。斗争一共有两次,一次是在立法中,由于没有立法民主,公民无法有自己的声音,所以一些法律法规往往成了部门寻租的利器。第二次是公民和政府之间争夺散落在公共空间的租值,这时候,如果不能建立起有利于公民的规则,那么两次公民都惨败。立法造就的法律和法规很可能是“非法之法”。

   “公民最大利益原则”的提出,我借用了《保险法》中解释保险合同要让被保险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以及《合同法》中格式合同解释要让消费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这是一种良好的衡平措施,在法律的确定性和保护弱者利益中到达平衡。按照民法,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换过来法律其实也是一种合同。所以在公民和政府之间争夺散落在公共空间的租值时,必须建立“公民最大利益原则”,尽可能让还处在公共空间的无主利益归于公民,遏制政府官员的寻租。

   我认为国土资源部公布了新版征地补偿标准就这样的努力。《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是一个行政指导档,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做出最有利于公民的规定。

   国土资源部公布了新版征地补偿标准,称为使政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标准,补偿上限可突破土地年均产值30倍,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补足。 这件事情的意义并不小,如果我们把他放到一个大背景中,就可以看到它的意义。(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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