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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审 开发型不动产纳入证券化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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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明宗台北九日电)立法院财政、内政及民族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不动产证券化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将开发型不动产或不动产相关权利纳入不动产证券化投资标的,并订定配套,使不动产证券化商品更多元化,活络不动产证券化市场。

联席会议通过重要条文包括明确定义开发型不动产或不动产相关权利是指正在进行,或规划进行开发、建筑、重建、整建的不动产或不动产相关权利。

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以投资或运用于开发型或已有稳定收入的不动产、开发型或已有稳定收入的不动产相关权利、不动产相关有价证券及其他经主管机关核准投资或运用的标的为限。

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投资于开发型不动产或不动产相关权利时,应于不动产或不动产相关权利领得建造执照后,始得动用基金款项。

募集与私募的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投资于开发型不动产或不动产相关权利,不得超过基金信托财产价值一定比率,且以政府、公营事业、公股占百分之二十以上事业、政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基金或法人未投资、政府未保证其借入款项或营运收益标的为限。

中国国民党籍立法委员蔡正元(台北市)接受记者访问时表示,这些限制是为了防止高捷或高铁等“冒牌BOT”假借证券化名义筹措资金,从公营行库“搬钱”,逃避政府采购法监督,排挤市场资金的“不当BOT排除条款”。

草案规定,只要不违反上述限制,都市更新条例核定的都市更新事业计划范围内土地、建筑物及不动产相关权利、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定义的公共建设及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参与的公共建设,都可做为投资标的。

私募的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已投资于开发型不动产或不动产相关权利者,其追加私募对象限于原私募对象。全案交付立法院院会二读前,仍须经朝野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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