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踹人一脚 精神赔偿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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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5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杨政郡/台中报导〕颜姓老板与林姓员工发生争执,颜某愤而踹了林某一脚,造成林某小腿挫伤,医药费花了295元,林某请求医药费之外还求偿精神损失50万元,法官认为5万元即可,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9/10。

判决书指出,颜某是林某姊姊的男友,也是雇主,2人平时工作就有嫌隙,93年10月间,2人又起争执,颜某退至办公室的储藏室,要求林某离开,但林某就是不走,甚至以脚踹储藏室的门,此时颜某以脚踹了林某小腿一下,导致林某小腿挫伤,花了295元医药费,林某提出民事赔偿,除要求赔偿295元医药费,并应加上50万元精神损失。

法官审酌颜某担任董事长,月薪5万元,需抚养母亲,没有不动产,而被告伤势轻微,就医1次即痊愈,医药费仅295元,50万元赔偿太高,减为5万元为适当,判决颜某需赔偿5万0295元。

而民事赔偿诉讼费用系依求偿金额核算,该案原告提出50万余元赔偿,依规定需缴交1%,即5000元裁判费,法官只判5万元,原告需负担9/10裁判费,即4500元。

法官表示,一般民事损害赔偿都有一定行情,并非提出金额越高越好,相对裁判费负担也越高,一般标的10万元以下,只需付1000元裁判费,10万至100万之间,需付1%裁判费,逾100万至1000万元,征收千分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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