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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钉子户”依法维权的遭遇

刘路
2006-12-02 02:22 中港台时间|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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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日讯】(据华夏电子报第第168期报导)杭州的李丽娟44岁,在西湖边上开了家咖啡店,房子是自家的,地点好,经营得当,生意兴隆。但市政府看中了这块地皮,要开发,让她搬迁。开发商带她看了几处,不是有房子没产权,就是有地皮没房子。政府没诚意,自己的生意又好,因此李丽娟就不愿搬迁。拆迁人员三番五次来威胁,不搬就强拆。为了保护自己,李丽娟拿起了法律的武器。

  今年3月25日,李丽娟在咖啡店围墙上写标语:“维护宪法,抵制强迁”,“毛泽东思想万岁!”杭州南山东侧整合指挥部的刘有明过来拍照。李丽娟发现自己被拍照,就质问刘:“未经我允许,不准拍我,把照片删掉!”两人发生争执。刘有明的同事谭昌华、董国平、张嘉希、施代波、杨代玉等,一起上前帮刘有明厮打。李丽娟胸前、手臂被扭得红肿。性急中,李丽娟咬了刘有明和董国平。

  当天下午,李丽娟以殴打他人罪被公安传唤。本来案情很简单,公安按斗殴审理,但几天之后,案情审理变成了李丽娟抢刘有明的数码相机。李丽娟的家被抄了个底朝天,当然是没结果。检察院以抢劫罪起诉了她,虽然区法院认为不构成抢劫罪,但最终以寻衅滋事罪,判李丽娟两年刑。

  判决书说:李丽娟因不满强制拆迁,在围墙上刷写标语,工作人员刘有明用相机拍摄,李丽娟发现后,让刘交出相机。两人发生争执,董国平上来拉,李丽娟往董国平的手臂上咬了一口,又追上刘有明,在其左右手各咬一口,抢得富士数码相机一只。

  但律师认为:一、李丽娟在自家围墙上写标语,宣传法制、维护宪法,反对强拆,这是合法行为。二、刘有明未经允许,对李丽娟拍摄,侵犯他人肖像权,是违法行为。三、李丽娟有权制止刘有明的侵权行为,但刘拒绝交出照片,坚持违法。双方争执中,各造成轻微伤害,责任由刘侵权引起,应由肇事人刘承担。四、李丽娟只想删除相机中的图片,并无抢劫动机,而且也没有物证。并且刘有明的家属说,刘并没有丢失相机。综上,这完全是一起陷害案。

  在案情调查中,李丽娟说,她作为咖啡馆经营者,遭政府强制拆迁,为了捍卫自身权益,多次向上级机关反映情况,并宣传法律,反对强迁。有关部门是为了达到强拆房屋的目的,故意制造事端,虚构事实,伪造证据,把她投入冤狱。

  李丽娟被捕后,她的房子立即被拆除,当地许多和她一样情况的业户的房子随之也被强拆。一个政府工作人员得意地说,抓了一个李丽娟,给我们省了2,600万。为了实现强迁,政府可以利用司法,把一个维权公民无辜关进监牢。一份不公正的司法判决,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就是给个人心里埋下了一粒仇恨的种子。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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