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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府修法解决卡债 重点仍在须自力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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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慧真台北十二日电)鉴于卡债引发社会问题,为保障人民生存权,司法院拟订“消费者债务清理法”,法务部也在民法增订“信用卡专章”和修改继承篇,协助解决和防范卡债问题,法界人士认为,法律并非万能,配合政府修法、协助卡奴外,如何让人民重视自我和自力更生才是治本。

为促进社会文明,符合国际重视人权潮流,近年来司法改革多以保障人权为出发点,而当“卡奴”因无力清偿卡债被迫走上绝路事件频传,政府基于保障人民生存权,也积极推动修法,由法务部规范信用卡相关问题,遏阻卡债问题衍生,并由司法院协助走投无路的“卡奴”拥有重生机会。

法务部法律事务司司长林朝松指出,法务部在民法债篇增订“信用卡专章”,拟订一定利率、利息超过者无效,且不能以费用、违约金等名目巧取利息等规定,主要目的是希望预防和规范卡债问题。

他指出,为防止继承人无预警继承债务而让卡债问题衍生不绝,将民法现行“概括继承”原则改以“限定继承”为原则,未来继承人可仅就所继承遗产限度内,偿还被继承人债务,并加强保护对未成年继承人和对债务不知情继承人权益,他表示,某些需要借款民众属于经济弱势,修法可说是协助弱势团体和保障生存权。

司法院民事厅厅长李彦文表示,不同于法务部处理持卡人尚未积欠债务前端阶段的防范作为,司法院订立“消费者债务清理法”则是负责处理持卡人已积欠大笔债务的最末端阶段。

他指出,过去破产法主要是适用于大公司行号,不适用于个人,且着重在债权人角度,债务人经宣告破产后,由债权人公平分配财产,现拟订“消费者债务清理法”,将适用于一般受薪、五年内未曾经营事业民众或小规模营业人,属经济上的弱势团体,立法重点改以鼓励债务人自力更生为主。

他表示,“消费者债务清理法”设计分重建型(更生)和清算型(清算)两种债务清理程序,重建型属更生制度,将设法减免利息和违约金,降低本金成数,延长偿还时间,让债务人以所得收入慢慢还债;而清算型程序则等同简易破产,售出全数财产后偿还债务,一段时间免除债务责任,但债务人须依法院规定方式生活。

他指出,文明社会应保障一个人的基本人权,也就是生存权,让失败的人有重新出发的机会,现今卡奴需要国家出面伸出援手,避免走向绝路,但对于许多民众投书司法院信箱,要求加快速立法,他提醒卡奴“消费者债务清理法”不是万灵丹,不是就能无债一身轻,重点还是要自力更生。

他表示,破产法自民国二十四年施行至今,受理案件不多,去年仅五十件,宣告破产仍是不得已的选择,“消费者债务清理法”通过后,受理和免责仍有条件限制,属于走投无路所选最后手段,且要考量若采清算程序后信用将受损和生活水准将受限等问题,仍鼓励卡奴不需法院介入,透过银行协商机制处理卡债问题。

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执行长高涌诚表示,赞同政府以尊重人权角度进行司法改革,以及以修法协助解决社会问题,但身为法律实务工作者,他也认为,法律有局限性,并非万能,修法后难保能解决所有问题和不会引发类似风波,鼓励政府除修法外能就教育等层面多管齐下,建立良好社会价值观。

他表示,尊重人权包括债务人和债权人双方人权,不论是解决卡债问题或是以司法推广人权,如何培养民众能具有良好自主性,即使走投无路也能以乐观态度面对困境,努力自力更生,对自己生命负责,才是治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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