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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通过 确立专业专利师证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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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明宗台北十九日电)台湾立法院经济及能源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专利师法草案”,未来经考试及格取得证书的专利师,将可办理申请专利、专利的异议与举发、专利权的让与、信托、质权设定、授权实施登记、特许实施、专利的诉愿、行政诉讼及其他依专利法令规定的专利业务。

初审通过重要条文包括中华民国国民经专利师考试及格,并依法领有专利师证书,但因业务上有关的犯罪行为,遭本国及外国法院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裁判确定、依法遭除名处分、依法经撤销考试及格资格、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销、受破产宣告尚未复权及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状况违常经医师认定不能执行业务者,不得担任专利师。

外国人得依台湾法律,参加专利师考试,考试及格后,在台湾执业时,应经经济部许可,并遵守台湾一切法令及专利师公会章程,且外国人专利师向有关机关陈述时,应用台湾语言,所陈文件,应以台湾文字为主。

专利师可设立事务所或由两人以上组织联合事务所,也可受雇于办理专利业务的事务所,但执业前都须向专利专责机关登录及加入专利师公会。

专利师受委任后,若因懈怠或疏忽,致委任人受损害者,应负赔偿责任,且专利师不得蒙蔽或欺罔专利专责机关或委任人、以不正当方法招揽业务、泄漏或盗用委任人委办案件内容、以自己或他人名义,刊登迹近招摇或恐吓的启事或允诺他人假借其名义执业。

经济部应设置专利师惩戒委员会,处理专利师惩戒事件;专利师应付惩戒者,委任人、利害关系人、专利专责机关或专利师公会得列举事实,提出证据,报请专利师惩戒委员会处理。

未有专利师证书执业者,处新台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缓,继续执业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专利师未依法登录、未加入专利师公会或遭停止业务处分却执业者,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缓,并得连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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