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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府如何反腐败重诚信(2)

2006-05-30 04:11 中港台时间|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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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30日讯】(美国之音记者:萧敬2006年5月29日华盛顿报导)应几位听众朋友的要求,我们在上次听众信箱节目里谈到美国政府机构是怎样抗拒腐败、保持诚信的。在这次听众信箱节目里,我们接着谈这个问题。

*从政道德准则*

20世纪60年代初,肯尼迪政府着手制定政府官员行为准则,而这些准则涉及行为的范围远远超过了刑法范畴。1965年,林登.约翰逊总统继续推行这项计划,他发布行政命令,规定公职人员必须避免的六种行为:一,利用公职谋私;二,偏袒任何组织或个人;三,妨碍政府的工作效率或效益;四,丧失行为的完全独立性和公正性;五,在官方渠道之外做出政府决策;六,给公众对政府诚信的信心造成不利影响。

*保护检举者*

198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检举者保护法”。所谓“检举者”,指的是向公众或当局揭露本机构不当行为的人。根据这项法律,雇员可以提供本机构违反法律规定、管理不善、浪费资金、滥用权力或者对公共健康和安全构成威胁的证据,而不用担心受到打击报复,并且除非本人同意,否则不得暴露检举者的身份。

*高级公务员财产公开*

美国法律规定,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门的高级公务员必须公布财产报告,以便任何人调阅。这样,公众就有机会判断政府官员能否公正和是否公正,是否介入利益冲突、是否如实公开了自己的财产和债务。

事实证明,联邦政府官员和雇员的财产曝光是最有效的反腐败手段之一。通过审阅财产报告,有关部门就能预测雇员的经济利益和活动是否与其职责存在潜在的冲突,如果存在这种可能性,所在机构就可以掉换有关雇员的职务,或者提出如何避免出现问题的建议。

另外,美国法律禁止公务员在与政府的交涉中充当个人代表,不准公务员伙同他人向政府提出索赔要求。无论何种政府事务,只要涉及公务员本人、配偶、子女或与其有信托或雇用关系的组织的财政利益,公务员都 不得参与。

*公正 一致 可行*

从开国元勋们制定美国宪法开始,美国就在逐渐完善一套法律和管理条例相互依赖的制度,以促进和建立政府机构及其雇员的诚信和道德。这个制度通过为执行公务制定一致、公正和公开的程序,确保政府机构的诚信,同时通过制定公正、一致和可执行的道德行为准则,提高雇员个人的诚信。

需要注意的是,美国维持政府机构以及政府雇员诚信的制度是与时俱进的,必须不断接受新的挑战。比如,政府本身的作用和规模发生了变化,或者新技术对政府工作进程产生了影响或构成压力,这个制度就要做出及时的调整。事实证明,维护美国立法、司法、行政机构及其雇员的诚信和道德的制度是行之有效的。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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