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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务院更改签证申请审批要求

2006-07-12 17:51 中港台时间|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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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12日讯】(大纪元记者肖见编译)最近美国国务院修改了驻外使馆、领事馆高级官员监督审批签证申请的规定,并于2006年6月30日生效。以往对签证官批准的签证进行抽查,现在要求对所有被批准的签证进行复审。

是否给予非移民签证,一般由签证官根据法律来执行。不过,国务院还是要求有监督地位的驻外高级官员进行复审。美国国务院说,这种复审对保持高水准的审断和对法律规定的正确统一实行有着重要管理和指导意义。在考虑到使馆、领事馆工作量的同时,修改后的规定扩大了复审非移民签证的范围。以往的规定要求地区主管或被指派者复审所有被拒的签证,并对所有被批准的非移民签证进行抽查。为了增强边境安全,修改后的规定强调对所有被批准的非移民签证进行复审,以确保该签证符合法律程序。增加的工作量使得不可能像以往那样每个被拒的签证获得复审。

国务院的规定指出,已批准或拒绝的签证必须在签证决定的当天进行复审或根据机构情况尽快处理。如果被拒签证不能提供更多的证明以推翻原来的审断,被拒绝的签证必须在签证决定的当天进行复审或根据机构情况尽快处理。如果被拒签证有可能通过提供更多的证明,以推翻原来的审断,并且申请人愿意提供这方面的资料,被拒签证的复审必需在之后120天内。

签证复审官是签证官的直接上级或被指派者。如果有代办权和头衔的复审官不同意签证官的决定,复审官可以对已批准或拒绝的签证给予更正。如果复审官没有代办权和头衔,则需与签证官,或签证办公室进行协商。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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