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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赵建铭交保理由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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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2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长顺台北二十八日电)台湾高等法院今天再度撤销台北地院对总统女婿赵建铭等三人交保裁定,发回北院更裁。高院指出,原审对被告符合刑事诉讼法羁押要件,却准许交保,且交保金额裁量标准不一,认为原审理由不足,发回台北地院重新裁定。

台北地院二十日将赵建铭的交保金由一千万元提高至一千七百万元,但另两被告游世一、苏德建的交保金额却维持原裁定。检方不服,向台湾高等法院提出抗告。高院今天做出裁定。

裁定书指出,赵建铭等人涉及内线交易金额超过新台币一亿元,属七年以上重罪,依刑事诉讼法101条第1项第3款规定,涉犯最轻本刑五年以上重罪即可羁押。高院表示,刑诉法中并未排除对证券交易法的适用,台北地院将刑诉法第101条之一预防性羁押与本件重罪羁押混为一谈,实有不妥之处。

其次,高院认为,赵建铭至今对涉案闪烁其词,测谎也未过,与年迈且罹患肿瘤疾病的赵玉柱,以及坦承悔罪的蔡清文等被告不可等同视之;另外,全案爆发、检调展开搜索侦办后,赵建铭还要求蔡清文出面顶罪,交保在外难保不与其他被告勾串、翻供,以求脱罪。原审对赵建铭是否仍有串证之虞的立场,理由仍有未洽。

裁定书指出,关于赵建铭是否逃亡方面,原法院已认为赵建铭在案发前后有出国计划,而事实足认他有逃亡之虞,尽管妻子陈幸妤提出声明书,表明出国是她的意见,但原审并不采用。高院认为,原法院在裁定书中仍然没有说明具保及限制住居、出境如何能取代羁押的具体理由。

至于游、苏两人,高院认为,法院裁定的交保金额与他们的不法所得不成比例,就算被告辩称名下资力有限,但具保人不限被告本人,法院应审酌被告真实的资力是否殷实,目前交保金额与犯罪所得、被告资力有钜额落差,而且原裁定没有说明这样额度的保证金,可以确保被告能完成审判程序的进行,也有不妥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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