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荣清:昝爱宗案,政府应当“莫以恶小而为之”

王荣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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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14日讯】中国古人云:莫以善小而不为,莫以恶小而为之。说这句话,不仅是针对一个人做人的道理,更是针对执政者执政的道理。如果无视这个道理,对于一个人,可能会肆无忌惮导致恶贯满盈而死无葬身之地;对于一个政权,就可能在失道寡助中被人民推翻。

几年前共产党的胡温新政开始之初,倡导政治文明,说要构建和谐社会,我基于胡的厚道、温的勤勉,曾一度抱有审慎的期望。但这几年来实际发生的社会现状,却越来越让人感到不安,问题出在哪里?我作为一个中国民主党人,一直在思考这个问题。结合这几年来中国社会所发生的数不胜数的“不和谐”事件,我认为,关键是构建和谐社会所必需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没有落实,说具体点,就是中共的不少当权者仍旧一味地坚持要“为民作主”而拒绝腾出足够的空间让已经逐渐觉悟的人民自己来当家做主,就是中共的不少当权者仍旧一味地把法律当作自己权力运行的工具对付民众而没有把法律作为约束和限制自己权力的规则,就是在于中共的不少当权者要独占、多占天下的一切好处或利益而在程序上缺少公正在实体上缺乏平等,就是因为中共的不少当权者在与民争利的过程中屡屡无视并侵犯民众的权利而丧失起码的正义性。

如果我前面的这种说法还太抽像的话,时间上远的不说践踏宪法乱用违宪审查剥夺我民主党人陈树庆取得法律执业资格案、侵犯人权制造冤假错案判我民主党人许万平和杨天水以重刑案,空间上远的不说南边广东汕尾军警开枪屠民、北边特务围困殴打维权大律师高智晟,等等、等等具体事件,就在最近几天发生在我们身边的萧山区政府“7.29暴力拆迁教堂”及与之相关的迫害记者昝爱宗案,就是一个权力专横而违反“莫以善小而不为,莫以恶小而为之”道理的例证。

萧山区政府在党山镇“7.29暴力拆迁教堂”案,政府方自有规划和建设方面的有关法律为依据,但在法律的贯彻过程中,是否考虑了广大基督教友的宗教历史感情和进行宗教活动的起码条件?从网络已经公开的材料上看,且不说这个教堂原址早在二十世纪二十年代就建了教堂,只是说政府不能动辄以非法建筑为名暴力执法,而且至今掩盖打人真相,哪有“文明执法、科学执法、民主执法”的模样?

记者昝爱宗为了调查和披露“7.29暴力拆迁教堂”案真相,竟然被新闻管理机关指使中国海洋报社2006年8月10日下发2006年第 16号文件“经研究,昝爱宗同志不再担任浙江记者站记者职务。”——砸饭碗;杭州市公安局网络监察分局2006年8月4日下午对昝爱宗实施传唤,并扣押其电脑主机,要求其最近不能离开杭州;2006年8月11日中午,杭州公安局以“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对昝爱宗先生行政拘留7天。除了结论性的所谓“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武断理由外,我们几天来无从了解昝爱宗先生到底哪几句话是散布谣言,又有什么事实来证明社会秩序被扰乱?

我在本文前两段结尾都打了大大的问号(?),好在昝爱宗先生再过几天就要出来,好在全世界想进一步了解真相的人们都在关注事态的发展,好在现有的法律至少规定了昝爱宗先生不仅可以就劳动法律关系提起民事法律程序、还可以就行政处罚关系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法律程序,好在法律程序的一旦展开后当事人及其法律代理人——律师可以为举证进行调查,我这些问号只要当权者能够尊重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及其律师权利,就一定能用进一步展现的真相回答。

哈哈,一场大戏刚刚开演,是萧山区政府和杭州市公安局“积极主动”地拉开了序幕,我们就等着看热闹吧!当然,我希望看到的是民众的权利得到维护或救济,政府因为开始重视“莫以善小而不为,莫以恶小而为之”而得以维护或重树“人民政府”的形象,甚至法院也有机会展现一下它是否真的能起“维护法律和社会正义的最后堤坝”作用。我到底能否如愿呢?这个问号,中共当局具体到浙江杭州的当局会怎样回答?现在还是个问号!@

2006年8月13日完稿于杭州(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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