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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学合作变调 实习被当廉价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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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18日讯】〔自由时报记者谢文华/台北报导〕全台每年估计有一百万名大专校院学生进入业界修实习学分,但学生在职场的学习状况却无任何规范;昨天在青辅会举办的“全国青年人力资源发展会议”上,多名与会者均质疑,有企业主把实习生当作廉价劳工,学生大半年都在锁螺丝、洗碗盘,结果什么也没学到。

台湾劳工阵线秘书长孙友联就说,曾有一名技术学院学生投诉自己在知名手提电脑公司实习一年,签约时约定每三个月轮调部门学习,但半年过去了,竟然每天都坐在同一个位子,锁着手提电脑最后组装的那四颗螺丝,一天反复相同动作八小时,赶货时还被要求配合晚上跷课“加班”。

超时工作 工资不如外劳

另有一名机械系建教合作生被企业主要求一周做满六天、每天八小时,远超过劳基法“双周不得超过八十四小时”的规定,企业主一个月给这名学生的生活津贴,却仅比照最低工资一万五千八百四十元,比外籍劳工的待遇还不如。

另有与会学生质疑,许多学校要求学生寒暑假实习时,自己去寻找企业,学生常四处碰壁,或找熟识厂商造假实习证明。

教育部技职司司长张国保表示,各校与企业之间签订的实习契约、产学合作、建教合作等权利义务,都由各校自主,目前并未有任何规范,张国保呼吁各校未来与企业签订合作事项的时候,应该把“如何维护学生权益、提供良好与安全的实习环境”纳入合约条款内。

关于实习生的权益,劳动基准法在“技术生”部分虽已经有相关规定,但是台湾警察专科学校讲师陈信正仍呼吁尽快拟定“职业教育法”或“技术教育法”,让实习生有更完善的保障。

劳动基准法对技术生的保障

★技术生的定义

于事业单位之养成工、见习生、建教合作班之学生及其他与技术生性质相类之人。(第六十四条 )

★签订训练契约注意事项

雇主须与技术生签订书面训练契约一式三份,订明训练项目、期限、膳宿负担、生活津贴、相关教学、劳工保险、结业证明、契约生效与解除之条件等事项,由当事人分执,并送主管机关备案。如为未成年人,其训练契约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许。(第六十五条 )

★相关保险及福利

雇主不得向技术生收取有关训练费用;劳动基准法所规范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童工、女工、灾害补偿及其他劳工保险等有关规定,于技术生准用之。(第六十六、六十七条 )

★申诉管道

劳工、教育主管机关、台湾劳工阵线、所属学校

(记者谢文华 )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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