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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户丢车 公寓管委会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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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8日讯】〔自由时报记者王俊忠/台南报导〕嘉义某公寓黄姓住户1辆宾士轿车停在地下停车场失窃,黄某诉请管理委员会赔偿,台南高分院认定管委会与个别住户并无委任关系,住户所缴停车场费也非保管费,判决管委会不须负赔偿责任。

黄姓住户表示,他把公司交给他驾驶的宾士车停在公寓地下停车场,90年10月30日深夜竟遭人偷窃,依据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管委会对公寓负有安全维护责任,且管委会按月收取停车位保管费,他要求管委会赔偿损失。

该公寓管委会驳斥,管委会属服务住户的自治组织,该会负责管理事务,依照公寓大厦管理条例是所有住户赋予的职责,非源于“住户个别委任”,也未受住户委任保管汽车。

对于黄某所指停车保管费,管委会则称,该笔费用是支应停车场清洁、公共电费、设施维修所需,并非代管车辆的保管费。

台南高分院民事合议庭审结表示,管委会固有管理大楼安全之责,但并非个别住户与管委会就个人财物安全维护成立委任契约,管委会收取费用项目也无汽车保管费一项,因此驳回黄某控诉,不得上诉三审。

消基会南区分会坦言,除非住户对管委会的运作订有特别的“住户规约”,明定对住户车辆有善尽保管、理赔之责,否则住户座车失窃,很难向管委会求偿。

消基会建议,管委会花钱加设禁管制,或聘请专业保全,并与保全公司签订保管理赔契约,万一车子被偷,也可求偿。

停车场 多不负保管责任

记者王俊忠/特稿

一般公寓大厦、大型卖场或政府机关的公共停车场,大多贴有仅提供停车服务,不负保管之责的告示,且许多收费停车场,在收据均载明是清洁费非保管费,消保团体与法界人士坦言,停车场管理单位应有借此规避保管责任的味道,民众要张大眼睛看清楚。

不过,以台南市府订定的公有停车场管理自治条例为例,其中第14、15条规定,路外、路边停车场仅供停车位服务,对停放的车辆及车内财物,市府不负保管责任。

对于停放在公共停车场的车辆遭窃的理赔问题,台南地方法院行政庭长苏清水表示,须视停车场管理单位的管理规定来论,并无一致标准,如管理单位明文表示停车场属开放场所、无保管责任,车主确难以向停车场管理单位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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