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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人命价差三倍多 广州律师推动修法

2007-01-03 11:35 中港台时间|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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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于国香港三日电)广东城市居民因事故死亡可获赔偿约人民币三十万元,但农村居民仅约九万四千元,一名广州律师认为严重不公平,正大力奔走,希望中央修法改善。

中国在交通、矿难等事故赔偿中,出现城市和乡下居民“同命不同价”的情形,据广州“新快报”报导,广州律师周玉忠认为有关规定抵触宪法及法律,在元旦致函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要求当局审查不合理的法规。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应根据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周玉忠说,这在客观上造成人与人的不平等,这种规定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应立即予以修改或废止。

他以广东省为例,依据高院上述文件,城镇居民的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是每年一万四千七百六十九点九四元乘以二十年,约二十九万五千三百九十八元;农村居民则仅为每年四千六百九十元乘以二十年,约九万三千八百一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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