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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禁能源单位赠职工能源

2007-10-2823:00 中港台时间|10-2810:16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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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28日讯】(明报新闻网2007年10月28日报导)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的节能法规定,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职工无偿提供能源和实行包费制。

修改后的节能法进一步明确,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修改后的节能法还规定,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资料真实、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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