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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人=不治恶疾 “罕见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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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3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项程镇/台北报导〕法务部和司法院官员指出,彰化地院认定配偶中风卧病在床,可做为民法第1052条“不治之恶疾”的离婚理由,在诉讼实务上相当罕见,通常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都不会认同上述理由,也不会据以裁准离婚。

根据最高法院见解,“不治之恶疾”,乃指配偶患有为常人厌恶的疾病,且目前医学上不可能期待在预见期间内能够治愈之病症;符合上述要件,才能做为离婚事由。

司法院官员指出,多数法官认为,中风、精神病、植物人、癌症等疾病,都不算“不治之恶疾”,因为夫妻结合,本应同患难渡过难关,如动辄利用本款条文离婚,将严重冲击婚姻制度,影响家庭制度的健全和稳定。

官员强调,实务上曾认为难以治愈的性病和爱滋病,都算是“不治之恶疾”,但目前最高法院还没有一致的见解,因此法官大多参考个案中,配偶双方应负无法维持婚姻责任的程度后,如果彼此“责任相当”,才依民法第1052条第2项的“其他难以维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决定是否判准离婚。

官员表示,民法“不治之恶疾”条款的立法精神,主要考量配偶患有此病,就无法再维持正常婚姻生活,因此,立法设计上才会纳为裁准离婚事由。

至于本条款是否有修法必要,官员表示,法院审理离婚官司时,几乎很少以“不治之恶疾”条款裁准离婚,且目前并没有听到社会上对本款条文有不同的意见,因此还没有修法的考量。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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